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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第2页)

进行的障碍、阻挠等情事,原则上固然要立予清除,但也须考量实际情况立下决断。比如说

一眼就可以判明是对方的防卫者,像保镳、护卫之类,你要不对付他,他就会对付你,还当

然不在话下;但若是有个无辜的过路人,揍巧挡住了去路,或遮蔽了射界,妨碍了任务的执

行,宁可失机,说什么也不能动手就打啊!

也有很多人误解,认为戴雨农光生必然是操有生杀大权的了。这个问题可以肯定的回答:

「他也没有,绝对的没有!」他是我们这一部份工作的领导者,也是国家政策关系事务的执

行人,一切举措,均有所遵循,而且是纯理性的。如果说,他对上进言的机会比较多些,那

是事实;可是绝对不如外间所传说和臆测的那么「霸道」。

再举一个例:抗战期间,我们有一位资深同志─他是我所接任的前「上海区」长,不知

为了何故,他在陕西杀了人,虽然也是因公,但事先并未奉准有案,结果以违法被判死刑确

定。这是非常显明的事例之一。纪律严峻,谁敢滥杀!

再说行动工作大多都是在时间仓促,紧急状态下进行的。当然难免有所失误,所以才有

「枪下冤魂」和「误中副车」的情事发生。就我所参与和领导的工作而言,前后也发生过数

起。例如二十三年在天津,明明瞄准的是吉鸿昌,死的却是刘绍勷;二十七年在北平,制裁

对象本是王克敏,不料替死的却是日本顾问山本荣治;二十八年在河内,目标只在汪精卫,

结果伤重毙命的却是曾仲鸣。像这些事例,有的是事出意外;有的境遇离奇;有的也可能是

侦察失误。这种种情况,虽然牵涉不到直接责任,但主事者仍不免要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

处分。可知凡是没有事先奉准的案子,固然不容许自作主张,就是在一定的目标外,做错了

也不行。行动制裁工作绝不是「随便」从权的。

中国模式的「特工」

尤须强调的一点是:为了尊崇我国固有的道德传统,符合我国的立国精神;所以中国模

式的「特务工作」,自有一套适合国情的道德规范。

在已有的许多著述中看到;也在一些「过来人」的言谈中听到,世界各国不分民主或极

权,在「特务工作」活动中,每有不择手段,提起来就令人寒毛凛凛的事例,类如:借敌人

的刀,杀自己的人;强迫自己人自裁,以制造借口;杀自己人灭口,以冀死无对证;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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