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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第1页)

兼并谈不拢,最多继续恶意收购;受降谈不拢,那就只有杀人了。郜永宽等人固然不读书不看报没有文化,但还不至于故意提出不可能的条件,逼着人家来杀吧?逻辑上如此不通,那么,李鸿章的报告岂不大有问题?

当日诸降人如何开条件,除了李鸿章一人的记载,没有其他旁证,不好直接判断真伪。但是,一个重要人物不在场的事实,透漏了几分消息。戈登是此案的保人,受降谈判的关键时刻,他怎么不在场呢?李鸿章的报告是这么说的:

&ldo;戈登先期调回昆山,事在仓猝,未尽商量。盖一商询则彼必极力沮格,此事遂无了局矣&rdo;;

郜永宽等人二十四日中午杀谭绍光,二十五日来营投降。其时,戈登身在苏州军中。二十六日,戈登离苏赴昆,当日&ldo;未刻&rdo;(下午两点)左右,程学启&ldo;骈诛八降酋&rdo;。据此可知:受降的那一刻,戈登不但在场,而且双方已经解决了谈判的重要细节,并不像李鸿章所说出现了立营、授职这两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否则,戈登会继续留在现场进行调停,倘若降人敢于坚持过分的条件,制造无解的僵局,戈登必不会姑息养奸,&ldo;极力沮格&rdo;,而会赞同并参与杀降。因为,前不久戈登就亲身经历了一场诈降;是年三月,攻打太仓,太平军守将蔡元隆诈降,淮军受降时被诱杀一千多人。倘若郜永宽等人故伎重演,戈登能不汲取教训?由此可见,戈登离开苏州之时,投降、受降两方已经谈妥条件,做好交接。他刚一离开,李、程就大开杀戒,是不是一开始他们就定下了杀降的计划,而自始至终对戈登都有所隐瞒,只有调虎离山,方能畅行其志?

我曾细看李鸿章全集中奏稿、函稿,以及相关笔记,想从中寻绎线索,终于不得要领。笔记中,尤以刘体智的《异辞录》最为重要,他父亲刘秉璋当日就在淮军中任职,对此事必有所闻。但《异辞录》中并未详述此事起因,惟有&ldo;降人相煎&rdo;一条,记八王被诛后,程学启部下大肆杀掠,李鸿章责其律下不严,斥之曰:&ldo;君亦降人也,奈何遽至于此!&rdo;从口气上揣摩,似乎杀降一事主持者为程学启,而李鸿章并非完全赞同;然终无实据,不敢断定。从朝廷法令、历史经验、因果报应、英国保人乃至二十五日三方参与的受降会,都看不出一点杀人的痕迹,而终竟杀了,岂不怪哉?岂不怪哉!

直到某日翻看徐珂《清稗类钞》第二册&ldo;武略类&rdo;之&ldo;程忠烈用兵能相地势得士心&rdo;一条,才恍然大悟:

&ldo;(郜、汪等人)约降。往来其间者,提督郑国魁也。寇必欲邀忠烈面议,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李文忠公期以五日后纳忠烈所部龚副将营中,至期,忠烈密布方略。逮寇魁六人至营,文忠接以温语,将入宴矣,左右报:&lso;有廷寄&rso;;文忠起,曰:&lso;速请程军门陪客&rso;。文忠起,忠烈入,麾勇士直前擒斩。……忠烈旋鸣鼓统师入城,驻守各门,派诸卒分走街衢,大呼曰:&lso;逆首诈降,已伏诛。胁从无罪,各闭门守,出即杀!&rso;令下,无一人探首出声者。旋呼男子投器械,分门出,各以将士监之。留营者入伍,归籍者资遣,悉听其便。未逾三日,城中无一寇踪,所馀者妇女五六万而已。当寇魁五人之伏诛也,计甚祕,国魁亦不知。……谋斩苏城降寇,文忠踟躇三昼夜,不能决。忠烈以去要之,始定。惟性嗜杀,论者少之;然苏城降寇所约三事,曰留半城屯其馀众、曰编定百营照给饷、曰受翎不薙发,此何可从?盖寇自有取死之道也&rdo;;

&ldo;忠烈&rdo;,是程学启的谥号。此文叙述&ldo;擒斩&rdo;降人及此后的戒严、清场甚详,但这不是重点,我所注意者,独在此句:&ldo;寇必欲邀忠烈面议,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rdo;;这一句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这一句揭示了程学启这个&ldo;骗降&rdo;者的真面目。洋澄湖谈判,到底谈定了什么条件;李鸿章的报告里根本没说,而是模糊其辞,一笔带过:

&ldo;该伪王汪安均、郜云官先后密约程学启,单骑相见于城北洋澄湖。情词恳顺,求勿开炮轰打&rdo;;

&ldo;求勿开炮轰打&rdo;,肯定不是谈判条款。具体&ldo;密约&rdo;了什么,李鸿章此处避而不谈。《类钞》引文则说得很明白:&ldo;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rdo;。然则当日谈判,包括两个部分:郜永宽等人献城、杀谭绍光;李、程则在其降后满足&ldo;三事&rdo;。所谓&ldo;三事&rdo;,即&ldo;留半城屯其馀众&rdo;、&ldo;编定百营照给饷&rdo;和&ldo;受翎不薙发&rdo;。这三件事,和李鸿章报告中所谓降人的非分之请略有出入,报告中说&ldo;献城后,遂占住阊、胥、盘、齐四门,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隐然树敌。又添招苏城附近贼党陆续进城。坚求准立二十营,并乞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rdo;;我们可以比较一下。

&ldo;编定百营照给饷&rdo;和&ldo;坚求准立二十营&rdo;;区别在于营数。&ldo;百营&rdo;必是误记,因为淮军营制规定:包括营官在内,每营限额五百零五人,百营,那就是五万多人。而当日淮军人数总共还不到三万人,必不可能同意保留差不多是己军人数二倍的降军。李鸿章所云&ldo;二十营&rdo;之数,即一万多人,更符情理。但不管是一万还是五万,对于只有二万多人的淮军来说,都是一个不可能消化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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