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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第1页)

第17章周国平:对传统的反思

讲到这里,我觉得有一个问题很值得我们反思。我在上面提到孔子和孟子的话,我们看到,中国儒家是很重视对他人和他人生命的同情的,儒家的核心概念&ldo;仁&rdo;也是以同情为基础的。可是,我们同时又看到,在中国两千年的专制统治中,儒家学说一直居于正统地位,这个以儒家学说为理论根据的专制制度却是最不尊重生命的价值的,对生命最没有同情的态度的。这是怎么回事呢?我刚才说了,同情有两个条件,也可以说是两个环节,一个是生命本能,或者说利己本能,一个是推己及人。我觉得问题就出在这里,儒家学说在这两个环节上都有毛病。

首先,儒家对于生命本能、对于利己是否定的,一直在批判利己,从孔子开始就是这样。西方哲学对于利己是肯定的,认为利己是生命本能,对于生命本能不能做道德判断,你不能说生命的本能是有罪的、是坏的、是恶的。但是,中国儒家否定利己,所谓&ldo;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rdo;,把利己看做是小人的行为,是道德的缺陷,对它进行道德审判,这就使推己及人没有了基础。你把生命本能、把人欲当做万恶之源灭掉了,整个社会的生命感觉都麻木了,同情心怎么可能发达呢?早期儒家里头,大约只有荀子在这方面比较正确,他认为在好利恶害这一点上,君子和小人是一样的,区别只在求利的原则不同,只有那种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人才是小人。可惜的是,荀子的这个思想在中国传统里不占主导地位,没有得到发扬。

其次,我觉得在推己及人上也出了毛病,孔子说&ldo;能近取譬&rdo;,就是从自己身边推起,这也对,但是在推的时候太局限在宗法关系里了,结果,仁就蜕变成了孝,就是晚辈服从长辈,儿子服从老子。然后,又把这种父子关系推广到君臣关系,孝推广为忠,全国人民都是皇帝的儿子,臣必须服从君,君命臣死,臣不能不死。这样一来,本来是提倡同情生命的儒家伦理,蜕变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在这个秩序中,个体生命没有丝毫价值,终于结出了极端蔑视生命的专制政治这个毒果。

专制政治是绝对蔑视生命的,在专制权力面前,生命等于零,没有一点价值,没有一点权利。两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不知道剥夺了多少无辜的生命,皇帝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他对谁不满意了,往往是满门抄斩,弄不好还株连九族。你想一想,株连九族是一个什么概念,那时候都是大家族,几百人几千人,包括老人孩子,一下子就莫名其妙地被消灭光了。这些都是朝廷命官哪,那老百姓的命就更不值钱了!所以,鲁迅说中国的历史是吃人的历史。

中国的这个蔑视生命价值的传统是很可怕的,它一直影响到现在,我们只要回顾一下历次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就清楚了。在文革中,上到国家主席,下到普通百姓,生命都没有任何保障,随时随地可以被消灭掉。

第18章周国平:尊重生命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出发点

不过,话说回来,我很清楚,光靠教育是不行的,而且要使教育有效果,也必须配合其他方面的努力。我本人认为,真正要营造一个人们普遍尊重生命价值的环境,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

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是好的社会还是坏的社会,用什么标准去判断呢?我觉得一个最起码的标准,其实也是最高的标准,就是看它是不是尊重生命的权利,是不是保护生命的权利。在一个好的社会里,每个人、绝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利是有保障的,人人都有权利去争取自己的幸福,去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什么样的社会是这样的好社会呢?就是法治社会。实际上,法治社会的出发点就是尊重生命权利,要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生命权利的社会秩序。在西方历史上,为法治社会奠基的理论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一般认为,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是英国哲学家洛克,这个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1690)中就明确说,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护天赋权利,他举出了三项,就是生命、自由、财产。由此可见,生命是第一项天赋权利,是法治社会第一要保护的。

为了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利,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了两条基本原理,一条叫个人自由,另一条叫法治。上面我提到过亚当&iddot;斯密,他也是西方自由主义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是这样来论证这两条原理的,他从人性角度来进行分析。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一个生物个体,那么,作为生物,人有生命本能,都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不管人怎么进化,他终归还是动物,还具有这样的本能,所以对这一点你不应该作道德的评判。同时,作为个体,每个人肯定对自己的苦乐有最直接、最强烈的感觉,对涉及到自己的利害关系最关心。他打了一个比方,比如说,有一个人死了,你认识那个人,但关系不太密切,你知道了以后当然也会为他难过,但是,这种痛苦和你自己此刻正在遭受的牙痛比较起来,还没有你的牙痛来得强烈,对你的干扰更大。这恐怕是没有办法的,我记得鲁迅也说过,人的悲欢是不相通的。哪怕是你最亲近的人得了重病,你再说感同身受,病痛还是在他的身上,你的感受与真正的病痛还是隔了一层。所以,亚当&iddot;斯密就说,每个人对自己的关心要超过对任何别人的关心,同时也要超过任何别人对他的关心。这和道德无关,这完全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事实。那么,他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就应该是顺应这个事实,允许和鼓励每个人关心他自己,追求他自己的利益,这样效果是最好的。简单地说,就是应该允许和鼓励利己。这就是个人自由原则。可是,你要利己,他也要利己,你追求你的利益,在追求的时候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不让别人利己,这样行不行呢?当然不行。所以就要有规则了,这个规则的核心就是你在利己的时候必须尊重别人同样的利己的权利,不可损人。这实际上就是法治原则,用我的话来概括,法治的实质就是:保护利己,惩罚损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利己是允许的,是受到保护的,损人则是不允许的,是要受惩罚的,简单地说就是这样,是一种规则下的自由。你想一想,一个社会如果对利己的行为、也就是争取自己幸福的行为都加以保护,对损人的行为、也就是侵犯别人利益的行为都加以禁止和惩罚,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就会形成一种合理的秩序,能够把所有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那么这样一个社会怎么会不稳定不繁荣呢。这样一个社会既是自由的,又是有秩序的,既富有生机又井然有序,这样的社会就叫法治社会,或者也可以叫自由社会,其实两者是一回事。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就是在朝这个目标前进,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当然,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状态,它是一种秩序,我们的问题是,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过大,以及由此产生的腐败,一方面合理的利己仍受到压抑,另一方面损人的行为却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也就是说,自由和规则两方面都还比较弱,离秩序的形成还有相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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