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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第1页)

&esp;&esp;你看,你看,跟了我们这么多年,一点侦查思维都没有。大宝说,你所谓的确定的死亡时间,是建立在死者母亲口供是真实的基础上的。如果死者母亲参与作案,说了假话,咱们岂不是被误导了吗?

&esp;&esp;哦,对,也是啊。韩亮醒悟过来。

&esp;&esp;是的,这不过是一个验证口供的过程。我说,从这一起个案来看,并没有问题。死者的死亡时间确实是在上午十一点左右,从尸体温度、尸体现象和胃内容物都能验证。摆在桌子上的早餐成分和死者的胃内容物成分一致,消化程度也是在末次进餐后两小时左右,食糜刚刚进入十二指肠。

&esp;&esp;颅内没问题,抓紧时间缝合吧,还有一具尸体呢。大宝一边说着,一边加快了缝合的速度。

&esp;&esp;大宝缝合尸体的时候,我已经将朱光永的尸体用推床推进了解剖室。秋岭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只有一张解剖床,不能同时进行解剖,但是为了节省时间,我们可以在推床上先对朱光永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

&esp;&esp;朱光永的尸体被发现的时候,是身体右侧朝墙壁,左侧朝房间走道的,犯罪分子进了房间以后,自然是面朝死者的左侧。朱光永胸壁上的刀口,全部位于他的左侧胸前。

&esp;&esp;我先不观察刀口形态,而是再一次仔细地检查了死者的双手和双臂,说:现场尸检看得没错,死者全身没有任何威逼伤、抵抗伤和约束伤。

&esp;&esp;这个知道啊。大宝一边缝,一边说,不都说了,他是熬了一整夜,又来和查洋那啥了,然后死死地睡过去了吗?睡梦中死亡的。

&esp;&esp;既然睡得那么死,为了钱的人,何必杀他?我说。

&esp;&esp;哦,你的关注点在这里。韩亮点了点头。

&esp;&esp;我按照规程提取了朱光永尸表上的生物检材,然后拿放大镜看了看他胸口的创口,说:从创口反映出来的致伤工具的刃宽、背宽,尤其是创口尾部创角的弧形擦伤来看,杀死两人的,是相同形状的刀。

&esp;&esp;在法医进行致伤工具推断的时候,尤其是锐器致死的案例中,法医只能分析是同一类工具,而很少能确定是同一把凶器。这是因为同一类型但是不同形状的刀,有可能因为刺击的角度问题、人体损伤位置的问题,而形成一模一样的损伤。但是在这个案件上,因为每一刀捅得都很深,刃末的护手都在皮肤上形成了弧形的痕迹,且两名死者的皮肤上弧形痕迹一模一样,那么就可以分析是相同形状的刀了。

&esp;&esp;如果不是两个人买了两把一模一样的刀的话,那肯定就是一个人作案了。大宝说道。

&esp;&esp;小高清理完现场,组合了所有的血足迹,目前只能反映出一种鞋底花纹和鞋底磨损形态。韩亮说,一个人作案是没有问题的。

&esp;&esp;既然是一个人作案,不存在约束的可能,那么就更加印证了我们之前说的朱光永是在睡梦中死亡的推断了。我说完,见大宝已经缝合好了查洋的尸体,就张罗着在解剖台上换尸体。

&esp;&esp;和查洋的尸体一样,朱光永的死因也是锐器刺击导致的大血管、脏器破裂而死亡。不同的是,他的胸口有九刀,有三刀导致了肋骨的骨折,另外六刀进入胸腔,几乎每一刀都刺破了心脏。

&esp;&esp;考虑到死者任何一点反抗动作都没有做出来,说明凶手的第一刀就进入了胸腔,刺破了心脏,那时候就已经导致死者死亡了。接下来的八刀,即便有三刀顶住了肋骨,导致肋骨骨折,同时导致凶手手部受伤,依旧没能阻止凶手疯狂的刺击行为。

&esp;&esp;一方面,给我们之前推断凶手手部受伤提供了损伤依据。我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验证了凶手泄愤的情绪。这具尸体上,比查洋的尸体上,泄愤表现更加明显。

&esp;&esp;朱光永的尸体检验,又进行了一个小时才结束,此时已经是深夜。两具尸体的损伤类型十分相似,凶手作案的动作也十分相似。虽然从尸体检验上,只能印证出一些现场勘查发现的问题,但通过尸体检验,我更加确信了内心的直觉。这种直觉,也是有证据依托的。

&esp;&esp;侦查部门围绕两名死者的社会关系的调查工作还在进行,可疑物证的检验工作也在进行,市局的视频侦查室轮番运转,十几名视频侦查民警彻夜观看视频。这样,我们这些工作结束的人,反而成了闲人。

&esp;&esp;所以,当我们睡了一个好觉,在第二天天色大亮后才被叫去了专案组会议室的时候,看着整个专案组里除我、大宝和韩亮三个人外其他人疲惫的表情时,我们的内心还是充满了愧疚的。

&esp;&esp;怎么?干局长见我们走进了临时会议室,问道,听说你们法医部门,还是坚信这是一起因仇杀人?

&esp;&esp;我坚定地点了点头。我知道干局长之所以这样问,肯定是因为在摸排因财杀人路径的过程中,遇见了困难。

&esp;&esp;确实,我们再次详细梳理了死者家的贵重物品和死者的债务状况,都没有发现疑点。干局长说,对于有侵财前科劣迹的人也摸排了,依旧没有发现。

&esp;&esp;肯定不是因财。我说,两名死者身上的过度损伤迹象很明显,没有任何威逼、胁迫的过程,这很明显不具备侵财杀人的特点。而且,还有一个关键点,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那就是,时间点和地点选择的问题。入室抢劫,通常选择的是较为偏远的地点,选择晚间等人流量较少的时间点。而这个案子呢,光天化日,去的是很热闹的沿街商铺的楼上。除非是有准确信息表明能抢到钱,否则谁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大白天去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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