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公认为已经逐渐“口袋化”,在罪名“口袋化”能够
更好地规制行为的同时,要意识到其对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造成的损害。口袋罪的出现是由于立法和司
法的双重影响。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其适用范围扩大、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网络
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现象。针对这些现状,为了控制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慎用
刑罚权,明确该罪名在法律体系中的补充性地位,并通过立法和解释手段对其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进行限
制,以求逐步控制“口袋化”现象,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罪名
被囊括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该犯罪行为
的规制和追究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或公共秩
序这一法益。究其前身可知,其是在1997年刑法
中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来的。1979年,我国立法进程属于起步阶段,对
犯罪行为的规制标准较为模糊,特别是其中的
“流氓罪”还带有很严重的历史和政治色彩,在司
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甚至逐
渐演变成了“违背道德罪”,其在适用中逐渐带有
了“口袋化”的趋势。而后随着立法体系的不断
完善,以及立法理论的健全,于1997年流氓罪分
解成了四个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具体罪名。虽
然此时寻衅滋事罪并不存在明文规定的兜底条
款,从法律规定上看,该罪名有着自己独有的犯
罪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先规定的适用范
围,但是从客观上来看,其所规定的四种犯罪行
为及后果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也
更加多样化,导致其同流氓罪类似,“口袋化”的
趋势日益凸显。
一、“口袋罪”出现的原因
要探究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象,并寻
求其完善方法的前提就是要了解“口袋罪”这一
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形成原因。“口袋罪”的含义在
学界有多种说法:内容外延模糊,容易混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罪名[1]
;界定不清、内容庞
杂,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的罪名[2]
等。但总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