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在刑法修正案中把“流氓罪”这个大口袋消解,
从中形成了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等几个罪名,使过去流氓罪的
一些漏洞和弊端得到有效改善和突破,不仅便于司法实际操
作,也缩小了打击面,打击范围更明确和有针对性。但是,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在现代社会复杂多重的诸多
因素下,又演变成为一种新的“小口袋罪”,不但内容泛泛,
而且与故意伤害、抢夺、强迫交易、侮辱、故意损毁公私财
物等诸多罪名存在严重交叉,引发种种司法困境。同时在司
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由于其口袋行为的属性,还担负着兜底条
款的功能,即无法适用其他罪名时适用寻衅滋事罪来作为兜
底后补,如肖传国伤害方舟子案件、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
件、假和尚把妹案等案件中第一时间对嫌疑人均是以寻衅滋
事罪进行刑事拘留的。该罪名弹性大内容广,极可能亵渎和
侵犯罪行法定原则,同时也容易造成刑罚的滥用,助长司法
上的随意,导致法院恣意判决的放纵和扩散以及普通民众对
刑法规范预测能力的降低。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认
定理论和标准,寻求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有效
路径,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现状
1。基本性质难以界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是放入第六章“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罪”下的,但是由于
寻衅滋事罪的复杂性,教科书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
体为复杂客体,意即寻衅滋事罪不仅侵犯公共秩序,还侵犯
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荣誉权等,公共秩序为主要
客体,其他人身权利等为次要客体,此罪主要保护的是公共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