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1日下午四点钟左右,管教开门叫我:&ldo;1814,提审。&rdo;
管教开门之后,轻声对我说:&ldo;法院来人,送达裁定书。&rdo;
我点头表示感谢,心中十分纳闷,没有开庭哪来的裁定书?法院既然已经做了裁定,为何却没有释放我?
很快到了提审室,法警递过一份刑事裁定书给我,然后让我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我拿了这份《刑事裁定书》返回监房,反反复复看了无数遍,却无法从中读懂确切的法律含义,更无法看出自己何时能够获释。
现将这个刑事判定书原文照录如下(同样地为避免因&ldo;被对号入座&rdo;,进而自寻烦恼甚至&ldo;被跨省&rdo;,文中人名、地名等均有改动):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临二中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程明达,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东南贸易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817号,暂住本市东川北路2101号105弄a座1706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以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波、赵敬寿,临江市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程明达犯贪污罪,于二○○二年八月一日以(2001)临检二分诉二诉字第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01)临检二分诉二撤诉第1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
审 判 员:曹振林
助理审判员:卜文晔
助理审判员:王宏德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周慧娟:法院书记员
监房内所有人都传看了这个刑事裁定书,均觉得希奇,至于下一步检察院将如何动作,却没人给我确切的结论。
我一夜未眠,最后被迫接受了这样两个残酷的现实:一是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意味着我的案子又回到了检察院手中;二是我收到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却没有被释放,绝对凶多吉少!
但我仍然固执地认为,事实是如此清楚,或许检察院办理撤案放人手续需要一些时间吧。书包网bookbao8想看书来书包网
146、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002年11月22日,一个让我终身难忘的屈辱日子,让我见证了司法强权原来可以这般容易被随意操弄,可以这般无耻地用来侵犯、无辜。
下午3点左右,一节&ldo;排头&rdo;刚刚结束,管教开门叫我:&ldo;1814,提审。&rdo;一种不祥的预感立即涌上心头。
我迈着沉重的步伐向提审区走去,相隔很远,我就看到了站在提审区值班室外面的市检二分院反贪局周德勋副局长和王姓检察官。
我被带到提审室坐定后,周副局长一脸嘲讽的表情,冷冷地对我说:&ldo;案子又回到我们手里了,你没想到吧?!&rdo;
我冷若冰霜地看着他,一言不发。
周副局长显然注意到了我的敌意情绪,不再废话,改而一本正经地向我宣布:&ldo;我现在正式告知你,经我院研究,因发现你新的犯罪事实,决定对你重新侦查,重新计算羁押程序。&rdo;
尽管我此前做过各种设想,这个结果却是我无论如何不敢面对的,我完全惊呆了!在我还未完全反应过来的时候,周副局长补充道:&ldo;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就是从头再来,现在你的案子又回到了我们侦查部门。&rdo;
我最担心的情况终于出现,一种极度绝望的情绪迅速向我全身各处漫延。我浑身不由自主地颤抖起来,随之一股冰冷的寒气从头顶弥漫到脚底。
我强忍着自己的愤怒,却无法控制住手臂的颤抖;想张口说话,嘴唇却颤栗着说不出一句话来。
我当时的脸色一定十分难看,大约可用面无人色来形容。年纪轻轻的王检察官一定是注意到了我的失态,站起来关切地问:&ldo;你没事吧?要不要我去给你倒杯热水过来?&rdo;边说边向门外走去。
王检很快端了一杯热水进来,我想说声谢谢却仍然无法说话,眼泪忍不住流了下来;颤抖着双手接过杯子,刚刚送到嘴边,杯子却失手掉了下来,热水浇了我一身,但我没有丝毫的感觉。
王检匆匆出去,重新端了一杯热水进来,很快又进来看守所一位领导,紧接着每周给在押人员看病发药的王医生也来了。那位警衔较高的看守所领导,脸上现出神色紧张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