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当我这句话说出口之后,包括苏沫在内的所有人都陷入了沉默,他们盯着案发现场的照片,或吃惊、或费解、或皱眉、或叹气、无人言语。
见此,我只好继续做出补充:
一,刚才高队说过,交接的时候二队已经做过检测比对,弹簧刀和床单碎片上的血迹都是属于齐亮的。
二,在解剖检查的时候,我在齐亮的鼻孔中发现了少量的烟尘沉淀物,但是他的呼吸道以及肺部却没有,由此可以认定火灾发生时他已经死亡。
三,碳氧血红蛋白的测定中,也没有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的迹象。如此一来,就完全排除了火灾致死的可能。
根据现场的勘验以及法医物证检验结果,再结合上述所补充的三点,就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师范大学火灾致死案,基本可定性为自杀。
“既然刑事调查和法医物证都支持齐亮是自杀的,那就剩下现场其他证物了,看看是否也能从逻辑的角度满足自杀结论?”苏沫说完,站了起来。
“我觉得是满足的。”现场我去过,尸检工作我也做了,因此我是有发言权的。
物证串联:
现场勘验结果证明,电炉子可确定为诱发火灾的根本原因。
17cm的不锈钢弹簧刀,与齐亮左胸的伤口痕迹吻合,可认定为自伤致死锐器。
床单儿的残片被鲜血浸透,符合心脏破裂的出血条件。
齐亮居住的寝室墙壁上,有着数之不尽的或大或小的斑驳凹点,可能就是那支14cm长的飞镖弄出来的。而且,这极有可能是他一种发泄方式。严重变形的大号保温杯里面发现了残余的液体工业酒精,对比局部性火灾很难对人体造成如此严重的烧伤,很难对局部现场破坏如此之强,基本可以确定为液体工业酒精为火灾中的助燃剂。齐亮很有可能
在自伤之后,没有彻底丧失行动能力之前,将一整杯的酒精倒在了被子上,从而加剧了火灾现象。
齐亮是一名化学系的学生,又是独居在二号寝室楼里面,所以他的寝室里面出现粉笔并不是奇怪的事情,无论这一盒儿粉笔是白色的还是彩色的。
结论,案件可定性为自杀,物证确凿,符合刑事侦查逻辑!
“疯子,将案件定性为自杀我基本也是赞同的,毕竟物证能够毫无破绽的串联起来,可你为什没有提及“火把”还有那本残缺的笔记?”苏沫问我。
“这正是我要说的重点。”
火把形饰品和笔记本,较之上述的任何证物都要重要,因为这起案件从各种角度来看都是符合自杀性质的,但偏偏证据链中缺少了最重要的一环——自杀动机。
而这个笔记本,很有可能就是解开这一环的关键。在案情分析会开始之前,我和高洋简单的聊过几句,共享了一下彼此掌握的大致情况。他告诉我说,二队从案发现场带回了一个有着明显撕痕的残缺笔记本儿。由于这里面很有可能隐藏着重要线索,于是
第一时间送到了技术科去做修复,以至于我们现在无法获知里面记载的内容。
正是因此,刚才的物证串联我才没有做出提及。至于那个火把形状的饰品,我更是不敢妄下定论。虽说齐亮死亡时的表情跟苏蝉衣出车祸时如出一辙,汽车钥匙环儿上也挂着一个形状几乎一模一样的金属挂件儿,从刑侦的角度的确很容易诱发办案人对
两起案件的联想。可既然说到了刑侦的本质,那就要证据确凿,妄想和猜测是绝对不能要的。
万一,真的只是巧合呢?
这个世界是多元化的,就如同信仰一样,有的受害者家中供奉着佛陀、菩萨,而有的受害者又信奉着耶稣,家中随意可见圣经、十字架,难不成命案发生时我们都要将其联系起来吗?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
当然,我之所以在做物证串联的时候可以忽略了木质火把饰品,完全是基于残缺笔记本儿这个先决条件,倘若其中真的记载着齐亮自杀的合理动机,那么火把也就失去了任何挖掘价值。
换言之,那个残缺的笔记本,才是这起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证物!“我同意这种看法。”我刚刚阐述完忽略两件证物的原因,高洋便做出了附和,“苏队,本案的证据链已经基本构建完成,但正如刚才疯子说的一样,还差作案动机这最重要的一环。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弄清
楚笔记本里面记载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给案子定性,也才真正具备结案的全部条件。”“嗯,你们说的很对,这的确是最关键的一环。”苏沫说完,舒展了一下腰肢,“会开到现在,案件的情况大家也都清楚了,虽说结案已经近在咫尺,但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该走访的还要继续走访,该调查
的还要继续调查,绝对不能让任何疑点出现在结案卷宗中,分头行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