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附录二我国护理管理标准及评审办法(试行)
1。本标准系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配套文件,是评审各级医院护理工作的依据。
2。本标准分医院护理管理标准和评审办法两部分。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提高基础护理质量为重点。
3。医院护理管理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分等标准两部分,各按100分计算,分开打分。基本标准得分与分等标准得分之和除以2,计入医院总分。基本标准得分必须≥85分方可进入相应等次,<85分时在医院总分达到相应等次的基础上下降一等。
4。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订相应的护理管理和护理质量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
一级医院护理管理标准
●基本标准
一、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号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总护士长或护士长负责制。
2。医院实行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管理或护士长一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总护士长由院长聘任,护士长由总护士长提名院长聘任。
4。总护士长应具有一级医院护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熟悉护理理论及技术,有一定临床护理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护士长担任。
5。护士长应选拔具有一定的临床护理经验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有管理能力的护师或高年资护士担任。
(二)人员编制
各级护理人员结构应符合以下比例。
1。全院护理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8%;医师(士)与护理人员之比为1:1。
2。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10%;护理员占护理人员总数≤33%。
3。未经中等以上护理专业毕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上岗。
二、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1982年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护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护理工作制度。
3。查对制度。
4。值班、交接班制度。
5。分级护理制度。
6。执行医嘱制度。
7。消毒隔离制度。
8。护理文件书写制度。
9。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0。物品、药品、器械管理制度。
11。卫生宣教制度。
12。饮食管理制度。
13。病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