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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产业(第1页)

文化产业被誉为“朝阳产业”、“黄金产业”、“绿色产业”,具有能耗少、附加值高、效益显著等特点。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拉动gdp增长,更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提升整个国民的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文化产业是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融为一体的新型产业。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文化产业从概念提出到发展壮大,经过了一个从批判到肯定的过程。

一、“文化产业”概念的源起

一般研究认为,“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源于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的批判。霍克海默等一批理论家认为,大众文化一旦进入民众的生活领地,就会造成人们对大众文化的过度依赖性。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adorno)和马克思·霍克海默(maxhorkheimer)合作出版了《启蒙辩证法》一书(德文为:dialektikderaufklarung),书中提出了“cultureindustry”的概念,由于是单数形式,当时译作“文化工业”。

在他们的论著中,他们从艺术和哲学的双重视角对文化工业进行了否定性批判,认为文化工业的本质是反大众的,是一种欺骗大众的工具。在他们看来,工业化的文化产品与其他非文化商品一样,变得商品化、标准化和大众化了。他们认为:“文化工业引以为豪的是,它凭借自己的力量,把先前笨拙的艺术转换成为消费领域的东西,并使其成为一项原则,文化工业抛弃了艺术原来那种粗鲁而又天真的特征,把艺术提升为一种商品类型。……文化工业取得了双重胜利:它从外部祛除了真理,同时又在内部用谎言把真理重建起来。”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理论对后来的文化产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同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本雅明(walterbenjamin),却对文化工业和大众文化持乐观态度,他在其著作《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充分肯定了大众文化的积极价值和历史意义。

后来,随着大众文化的兴起,“文化工业”理论的局限性愈发凸显出来,“文化工业”也就被“文化产业”所代替。如法国的“文化产业”社会学家(莫林、米亚基)就反对阿多诺和霍克海默采用单数形式的“cultureindustry”一词,因为它被局限在一种“单一领域”之中,这样一来,现代生活**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文化生产,都被假设遵循着同一种逻辑。后来的英国伯明翰学派和美国文化学派学者都肯定了文化产业的进步作用,并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

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一词才得以确定。1980年年初欧洲议会所属的文化合作委员会首次组织专门会议,召集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共同探讨“文化产业”的涵义、政治与经济背景及其对社会与公众的影响等问题,文化产业作为专用名词从此正式与其母体脱离,成为一种泛化意义上的“文化—经济”类型。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文化产业概念的发展,经过了由批判走向肯定,由“文化工业”转化为“文化产业”的过程。

二、“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自从文化产业的概念提出并定型后,国内外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不同层面和视角上的探讨,学者和政府及相关组织都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今天,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定型化的概念。这说明文化产业的内涵处于一个不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只能结合特定的历史语境去理解和把握。因为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文化传承及意识形态导向,都会影响到对文化产业内涵的认识。

(一)国外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文化产业的概念源自国外,他们对文化产业的理论探讨和产业实践也走在世界前列。

联合国作为超越国家概念的全球性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该组织在1980年蒙特利尔专家会上对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进行了说明:“一般说来,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产业和商品流水线上被生产、再生产、储存或者分销,也就是说,规模庞大并且同时配合着基于经济考虑而非任何文化发展考虑的策略。”这一概念强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化标准,印刷、出版和多媒体、视听唱片和电影生产以及相关服务等都在其范围之内。

欧盟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内容产业,认为内容产业是指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及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等)、用作消费的数字化软件。由此看来,欧盟对于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仅限于信息传媒及服务方面,对高新技术依赖性比较强,大都位于文化产业的价值链上游。

20世纪80年代,英国大伦敦议会也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他们认为:

(1)文化产业是那些没有稳定的公共财政资金维持,采用商业化方式运作的文化活动;是产生财富与就业的重要渠道。

(2)文化产业是所有与文化有关商业活动的通称,其文化产品用于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英国的文化产业概念显得更具有包容性,突出了其经济属性,这一概念在当时也获得了较普遍的认同。

美国的“文化产业”被称为“版权产业”,突出强调了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性质。

在美国,文化产品的工业化程度很高,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和发达的文化传播能力成为美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特征。

法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概念对文化产品的可复制性特点进行了强调。

韩国政府1994年在文化观光部(mct)内设文化产业局,韩国文化产业振兴政策正式开始推进。《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具体行业门类有: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以及与其相关的产业。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不同是,韩国将传统食品作为文化产业的内容。

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日本的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日本将文化产业划分为3类:“第一,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第二,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第三,其他商品和行业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形象设计等。”日本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比较严谨,包含了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附加值三个层面,说明日本对文化市场化的重视。文化产业目前已经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日本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文化政策予以支持,“文化立国”是日本政府的重要战略。

以上是主要国家及组织层面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和认识,这些认识成果极为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乎文化产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除此之外,国外大批学者对文化产业的内涵也进行了研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决策。相关的学者及其观点如下: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贾斯廷·奥康纳(justinoconnor)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它们的文化价值”,并界定了16类传统的文化产业:包括“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和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

英国学者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garnham)认为“文化产业应是那些适用同类生产和组织模式如工业化的大企业等来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如报纸、期刊和书籍的出版部门、影像公司、音乐出版部门等”。

美国学者斯科特(allenj。scott)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教授、前国际文化经济学会主席大卫·索斯比(davidthrosby)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可以看出,各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界定都不尽相同,但有关文化产业的一些核心内涵都得到了体现。比如文化产业的商业价值、产业属性等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认识。总体上,不管是官方还是学界,他们对文化产业概念的认识,主要是将文化产业定位在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上,但有的强调工业化标准,有的强调创意和知识产权。基于国外的发展现状,有学者认为国外文化产业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创造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扩散、聚合体系”。

(二)国内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我国的文化产业与国外相比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发展第三产业》一书中首次提出“文化产业”一词。

1998年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成立。

2000年,“文化产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

2002年党的**报告首次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区分开来,并制定了一系列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自此之后,我国的文化产业进入了有序、快速的发展期。

在内涵界定上,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中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其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活动,他们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他们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从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在与文化事业的分离中确立的,它从市场和产业的层面满足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这一分离很好地体现出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辩证认识。文化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可以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使文化产品和服务迅速进入大众消费。但是,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放任自流的市场化将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比如过度的娱乐化、媚俗化,日本在这方面已经凸显出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在注重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时,也毫不放松对其社会效益的监控,并通过公益性文化事业为大众提供优秀的文化成果,以平衡文化产业带来的负面冲击。

同样,我国学者对文化产业也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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