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先查挪用,后查贪污。而且,在追补赔偿时,先赔挪用部分,后赔贪污部分,一分一厘都不能少。更重要的是,无论贪污还是挪用,每一笔账都要查清楚,不能混淆。这一下,贪官们最后一条退路也被堵死。
雍正的高明,还不仅于此。
就在举国上下穷追赃款、整治贪官的同时,雍正也在思考一个更带根本性的问题:怎样才能从制度上杜绝贪墨,保住官员的清廉?
这个问题想得很深。我们知道,反腐和倡廉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倡廉比反腐更重要。没有保证官吏清廉的制度,腐败就会像割不尽的韭菜,一茬又一茬,真的&ldo;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rdo;。于是,雍正决定进行两项重要的制度改革,那就是耗羡归公和高薪养廉。
耗羡,也就是我们前一章说到的&ldo;常例&rdo;,即火耗、米耗等等。是一种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税。这是一种半公开、半合法的贪污,弊端甚多。
雍正规定,归公的耗羡,有三大用途。一是填补亏空,二是留作公用,三是发放&ldo;养廉银&rdo;。这是耗羡归公的配套措施,也是反腐倡廉的配套措施。雍正为人虽然不免冷酷刻薄,但他的冷酷刻薄只用于权力斗争,也只施加于他仇恨和憎恶的人。对于一般人,他是通情达理的。他并不要求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也办不到),相反还主张他们有体面的生活。他认为,大小官员,都应该&ldo;取所当取而不伤乎廉,用所当用而不涉乎滥&rdo;,既不可以盘剥百姓鱼肉子民,也不可以故作清贫沽名钓誉。但是,俸禄不能提高,而贪污又不允许,官员们怎样才能保证生活的体面呢?这就要靠&ldo;养廉银&rdo;。所以,耗羡不可不收,也不能不给官员们用,但要有规矩。一是要适度,二是要合理。其标准,则是官职的高低、政务的繁简和赋税的多寡。由这三个坐标系定出养廉银的数额,多收就是贪墨。
现在雍正几乎把所有导致腐败的漏洞全堵住了。他应该成功了吧?可惜没有。
雍正改革赖以成功的条件和他改革的目标是根本相悖的。雍正要惩治的是腐败,反腐败的力量是他的特权,而特权又恰是腐败之源。没有特权,不会滋生腐败;没有特权,又无法惩治腐败。这是一个死结。在封建专制的王朝时代,没有人解得开,雍正也不例外。
还有一点,也是雍正想不到的。他改革的阻力,并非只是一批冥顽不化或居心不良的官员,还有强大的传统势力。这种势力是一种文化力量,并百哪个人可以扭转和对抗。比方说,他能不让人们讲人情,讲面子,讲世故吗?不能。那他就无法根除这些现象:请客送礼、拍马逢迎、拉帮结派、党同伐异地、争风吃醋、担忧、损公肥私、敷衍搪塞、扯皮推诿、人情大于王法等等。这些东西不铲除,政治的清明和官吏的廉洁最终都只能是一句空话,被整治的腐败迟早也会死灰复燃。
雍正当然不可能反对特权,反对人治,反对传统文化。
所以雍正他成不了赢家。
七、谁是赢家一
雍正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
雍正总是那么稳操胜券斗志昂扬。前半生,他为夺取皇位而斗;后半生,倔为巩固政权而斗。他斗败了兄弟,斗败了权臣,斗败了贪官,也斗败了被他认为是沽名钓誉的清官。最后,只剩下他一个孤家寡人,还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还算贴心的人。那么,他感到胜利的喜悦了吗?
不,他感到很窝囊,很委屈,还有点犯虚。
这似乎很矛盾。雍正,他不是一直都充满自信问心无愧的吗?是这样。在所有的斗争中,这个满族汉子都没犯过怵。整治年羹尧时,近臣中有人怕年在陕西称兵作乱,劝雍正不可过严,雍正把这种劝告无识之见。他说:&ot;洞观远近情形,深悉年羹尧之伎俩,而知其无能为也。&ot;雍正心里有数,胆气很足。他对自己的评价也不低:&ot;朕反躬自省,虽不能媲美三代以上圣君哲后(元首),若汉唐宋明之主实对之不愧。&ot;倔认为自己比得上汉唐以来历代君主。这不是大主不惭,是有事实做根据的自信。
既然如此,又何必编印什么《大义觉迷录》
《大义觉迷录》堪称奇书。它首先奇在皇帝与逆贼对簿公堂。中国古代,民千官的事都极为罕见了(告也可以,告赢了也要判刑),皇帝自己跑到公堂上充当被告,与谋逆的反贼一本正经一五一十地展开&ot;法庭辩论&ot;,真是千古奇闻!辩完了还不了事,还要把辩论公布于众,就更是近乎天方夜谭。只有雍正这样的奇人才做得出这样的奇事,也只有雍正这样的奇人,才会制造这样的奇案。
制造了这一奇案的《大义觉迷录》大体上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入郑一的雍正特谕两道。两道特谕,都是针对曾静的指控而来。第一道主要讲清朝顺天得民,是大一统的正统王朝,满洲不过是清人的籍贯,清人从李自成手上夺取政权是为大明报仇等。这是为大清政权做辩护。第二道主要逐条驳斥曾静对雍正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酗酒、y色、诛忠、任佞十项指控,是为雍正自己作辩护。这两道特谕,无妨看作是雍正作为&ot;被告&ot;的辩护词。不过,第一道是作为帝国法人代表的陈述,第二道才是自己的答辩。
二、收入卷一的&ot;奉旨问讯曾静口供十三条&ot;和收入卷二的&ot;奉旨问讯曾静口供二十四条&ot;。前十三条,批驳曾静写给岳钟琪的信中的主要观点;后二十四条,批驳曾静知新录一书的主要观点。这些批判,由内阁九卿大臣与刑部组成特别法庭,通过法官询问口供的方式进行。法官问的问题,都是雍正亲自拟定的,并以圣旨下达,故称&ot;旨意问你&ot;。不过那些问题,又不是简单的提问。有的长篇大论,实际上是阐述雍正的观点。雍正阐述完毕,再问曾静有何话说,因此无妨雍正与曾静的法庭辩论。不过,这种法庭辩论,世界上独一无二。被告并不出场,由法官代表被告发言,此奇一也。被告控制法庭,法官形同木偶,此奇二也。被告提问,原先回答,实则被告变原告,原告变被告,此奇三也。原告答辩,只能赞同被告观点,并批判自己,或为自己辩解,此奇四也。另外,法庭辩论自始至终都没有律师出场。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制度。即便有,也不会请。雍正没有必要请律师,曾静则没有资格,也不敢。
三、刑部大臣杭亦禄询问曾静的供词,内阁九卿对此案的审理意见,雍正对此的批复决定。在这一部分,曾静是被告,雍正又变成了法官。他的上谕和内阁的奏本,则无妨看作合议庭与最高法院大法官对量刑判决问题的讨论。
四、曾静、张熙等人思想履行的过程和心得体会,包括他们的一些供词和曾静新蓍《归仁说》。这时,曾静和张熙的身份,是免予刑事处分并已被改造好了的犯人。
上述四个部分中,最有趣的是法庭辩论。比如&ot;奉旨问讯曾静口供十三条&ot;的第一条就很有趣。针对曾静对大清政权和雍正皇帝的指控,特别法庭的审判官们代表被告(雍正和大清帝国)提问说,奉旨问你:你在写给岳钟琪的信中有谁该得政权、谁该当皇帝之类的话。我朝(指清朝)积德累功,太祖高皇帝(努尔哈赤)创业,太宗文皇帝(皇太极)继统,太祖高皇帝(顺治帝福临)建国。这正是顺天命、从民心、成大功、建大业、参天地、法尤世的至道。你生在本朝,难道不知列祖列宗为天命民心所归,却说什么&ot;道义所在,天未尝有违&ot;。这是什么意思?原告曾静答辩说:&ot;弥天重犯(曾静自称)这些话是泛说。自古帝王之兴与帝王这在位,皆是顺天命得民心的。天命顺、民心得,从而兴起在位,即是道义之当然。弥天重犯生长楚边山谷,本乡本邑以及附近左右,并没有达人名士在朝,而所居去城市又最远,所以盛朝功绩传闻不到。&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