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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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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八九八至一九〇六年严续译斯宾塞尔《群学肄言》(hspencer:studyofciology)、亚丹•斯密《原富》(adasith:wealthofnations)、穆勒《群己权界论》(jsill:onliberty)、孟德斯鸠《法意》(ontesieu:spiritoflaws)等书,影响不及《天演论》之大。

这时疆吏中张之洞已代李鸿章为新派领袖,他虽采中间立场,而主变则一。他说:&ot;图救时者言新学,虑害道者守旧学;旧者不知通,新者不知本。&ot;当本通并重,不变法,不能变器;伦纪、圣道、心术不可变,法制、器械、工艺则须变。以旧学为体,新学为用,西艺非要,西政为要。西政指农工商矿兵学。2

一八九五至一八九七年,有关新政的诏谕屡颁,包括练新军,设立地方学堂、京师大学堂、藏书楼、仪器院、译书局、报馆,选派游历,办理矿务,广设纱厂,置经济特科。见之于实施的以袁世凯编练的新建陆军,张之洞编练的自强新军,盛宣怀创立的天津中西学堂、上海南洋公学为要。作全面推动的为十年来孜孜不懈的康有为。

德国夺据胶州湾是马关条约后对中国朝野的重大刺激。一个月后,康有为再度展开活动,上书痛陈时局之危与变法的迫不可缓。谓三十年来西方专以瓜分中国为说,德国之夺胶州湾为开端,惟有下发奋之诏,明定国是,尽革旧俗,一意维新,以俄国大彼得为法。&ot;若徘徊迟疑,因循守旧,则幅员日割,欲为偏安,无能为计。&ot;

翁同龢身当对德交涉之任,与康有为有同感。给事中高燮曾奏请召见康有为,翁亦向光绪称道康的才识。一八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光绪与军机大臣论变法之事,意欲面询康有为,恭亲王默而不言,因改命总署大臣先行问话。二十四日,康和李鸿章、翁同龢、荣禄、廖寿恒、张荫桓在总署相见。荣禄为慈禧的亲信,首谓祖宗之法不能变。康谓&ot;此地为外交署,即非祖宗之法所有&ot;。廖问以如何变法,康答&ot;法律官制为先&ot;。李问六部是否可以尽撤,则例是否尽弃,康答一时即不能全改,亦当斟酌情形,逐步为之。进而详述种种应行革改之事,谓日本维新,制度甚备,最易摹行。同日,诏命将康所著《日本变政记》、《俄彼得变政记》进呈。以后康如有条陈,即日呈递,准其具折上言,亦即给以对皇帝的发言权。翁将康在总署所言入奏,亟陈宜破格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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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汤震、陈炽、黄遵宪、汪康年、江标、马建忠、谭嗣同、杨锐、张謇。2以上见张之洞所著《劝学篇》,一八九八年四月刊行,他的主张观念,则由来有渐。

一月二十九日康上《统筹全局疏》,谓世界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变法须先举三事:一为大集群臣,躬身誓戒,除旧布新;二为设上书所,许天下士民上书,如所言可采,即召见擢用;三为设制度局,选通才主持,皇上每日亲临商榷施行。制度局为变法之原,应立法律、税计、学校、农商、工务、铁路、邮政、矿务、造币、游历、社会、武备十二局。各省于每道设民政局选才督办,每县设民政分局,官绅会办,举行地方自治。以上诸事,均应定入宪法。此外当行者为遣亲王大臣游历,大译西书,游学外国,提高俸禄,变通科举,设银行、行纸币、印花税,遍立各种学堂,购铁舰、练民兵,一切取鉴于日本。复策动各省旅京人士,如福建的林旭,陕西的朱伯鲁,四川的杨锐,山西的杨深秀等分组学会。此后两月,各国的压迫愈紧,愈坚定了光绪的变法决心,向翁索阅《日本国志》,有意以明治天皇为法。康为旅、大问题,倡联英、日抗俄,梁启超再合各省举人上书,可说是第二次的公车上书。康开&ot;保国会&ot;,讲保国、保种、保教归之于变法。各省类似的自保会,继之成立。一言以蔽之,变法维新的动机是为对外自保。守旧派虽加攻诋,光绪则谓&ot;会能保国,岂不甚善?&ot;

二、百日维新

维新派的要求如此急切,又获得有力大臣翁同龢的相当支持与光绪的同情,声势似乎颇壮,但阻力亦属不少。荣禄及军机大臣刚毅,对康有为极为痛恶,饱经事故的恭亲王态度消极。翁同龢以频频受劾,不敢积极主张。五月二十九日,恭亲王卒,康促翁及时而行,翁反希望他离京,以避人言。康再作努力,为御史杨深秀、侍读学士徐致靖草折请明定国是,力行维新。光绪下了最后决心,以去就争。他告诉庆亲王奕劻:&ot;太后若不给我事权,我愿退让此位,不甘作亡国之君。&ot;慈禧允不过问。一八九八年六月十日,光绪命翁拟变法上谕,十一日正式颁布。略云:&ot;数年以来,中外臣工讲求时务,多主变法自强,……惟是风尚未大开,论说莫衷一是。……朕维国是不定,则号令不行,极其流弊,必至门户纷争。……用特明白宣示,各宜努力向上,发奋为雄。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务求化无用为有用,以成通经济便之才。&ot;&ot;百日维新&ot;于是开始。

国是诏下,维新派为之欢腾。六月十六日,康第一次,亦为最后一次,见到光绪。君臣一致认为非尽变旧法与维新不能自强。康说,近年非不言变法,然只是局部的变,是变事而非变法。变法须先将制度、法律改定.三年可以自立。对于守旧大臣,不必黜革,但破格擢用小臣。有关变法之事,可特下诏书,使守旧大臣无从驳议。中国大患在民智不开,八股试士必须废除,并论到筹款、筑路、练兵、兴学、译书诸事。光绪对康本欲重用,为刚毅所抑,仅命在总署章京上行走,康不免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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