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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第1页)

按照常理,利奥六世应该与其弟弟亚历山大共同分享皇帝权力,但是后者随遇而安,喜欢自得其乐,不愿意参与和卷入国务。[84]皇帝在其最初也是最重要的统治时期的最重要的谋士是亚美尼亚人斯提连努斯&iddot;扎乌奇斯(stylianzautzes,死于896年)。此人是利奥六世先前的情妇和后来的妻子邹伊(zoe)的父亲,担任为他专门设立的&ldo;皇丈&rdo;一职。

利奥六世统治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其内政工作取得了大量成就,而其外交政策完全失败这样明显的对比上。&ldo;智者&rdo;利奥更喜欢笔而不喜欢剑。作为弗条斯的学生,他接受了一流的教育,具备了多方面的学问,但是他并不感激他的老师。[85]他是个多产的作家,特别是个充满灵感的修辞学家,他比自己的父亲更强烈地崇拜过去的历史,因为他的教育水平远在其父亲之上。但是,他的尚古倾向并没有表现在政治领域,而是表现在文学,特别是神学领域,这一点完全不像瓦西里一世。利奥是个虔诚的君主,对教会和神学兴趣极为浓厚,但是也不乏浪漫情调。他写的大量礼拜诗篇,以及数量更多的布道词和他本人在教堂节日典礼上发表的演讲都保留至今,这些作品将议题广泛的教义论述和古典回忆结合在一起。他还完成了许多在其父葬礼上的悼词,它们有许多影响广泛的世俗版本。最后,他还撰写了大量关于帝国命运的神秘卜词,这在拜占廷世界享有极高的声誉。显然,正是这些作品使他获得了&ldo;智者&rdo;或&ldo;哲学家&rdo;这个值得尊敬的绰号。[86][87]然而,具有极其重要历史意义的工作却是利奥六世统治时期完成的伟大的立法工作,这使他成为自查士丁尼以来最多产的立法者。但是,过分估计利奥本人对这项伟大工作的贡献也是不适当的,尽管他的学识和其作为编纂者勤勉的工作无疑对这项事业具有极大的助益。正如前面提到的,大量的准备工作早在其父统治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我们还必须看到,立法工作活动的伟大时代只出现在他在位的第一个时期,也就是斯提连努斯&iddot;扎乌奇斯辅佐他的那个时期。与这个第一时期相比,利奥在位的后期,也就是他自己控制权力的时期几乎毫无建树。

尽管父子之间一直存在深深的相互憎恶,尽管他们的品性很不相同,但是利奥六世的目的仍然与瓦西里一世一样。瓦西里一世亲手开始的修订查士丁尼法典工作是在利奥六世的《皇帝立法》中完成的。&ldo;智者&rdo;利奥的《皇帝立法》()分为60卷共6册(因此又被称为&ldo;60卷法书&rdo;,或&ldo;六法书&rdo;),它构成了中世纪拜占廷帝国部头最大的法律典籍。它们是由&ldo;第一配剑者&rdo;辛巴提乌斯(sybati)领导下的一批法学家受命进行准备,于利奥六世统治初年颁布。其本身就证明,瓦西里一世时代进行的&ldo;净化古代法律&rdo;的准备工作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对利奥六世的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帮助作用。《皇帝立法》既是一部教会法律集成,也是行政法和公法大典。它首先引用了大量《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学汇编》的内容,较少引用《法学总论》,还使用了《查士丁尼新法》,以及查士丁二世和提比略的法典,后者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附录出现于后世所谓的《168号法律》汇编中。最后,它还有很多内容来自《法律手册》。利奥六世的法律学者如同瓦西里一世的法律学者一样,很少参考拉丁资料,而主要使用6~7世纪的希腊文本的法条和注释。《皇帝立法》与查士丁尼的《罗马民法大全》不同,它在拜占廷人使用希腊书面语言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另一方面,它更加实用方便。《皇帝立法》中的整个资料体系被收集汇总于一部作品中,并进行了系统的排列,而《罗马民法大全》分别在多部作品中讨论同一问题;《皇帝立法》的前言扼要地指出了《罗马民法大全》的这一缺陷。因此毫不奇怪,《皇帝立法》几乎完全取代了《罗马民法大全》,将后者挤出实用领域,成为中世纪拜占廷帝国司法学的基础。该法典文本后来补充了大量的注释。其中最重要的注释是所谓&ldo;古代注释&rdo;,可以追溯至君士坦丁七世时期;而所谓&ldo;新注释&rdo;则出现在11~13世纪。12世纪期间,人们编制了《皇帝立法》的索引。这个被称为《寻目》()的索引的重要价值在于它为后人提供了有关那些已经遗失的法典内容的信息。[88]

《皇帝立法》[89]还附有利奥六世颁布的113项法令集,通常被称为&ldo;法令集&rdo;。事实上,利奥六世的法令大量模仿查士丁尼的法令,甚至在行文格式上都一样。然而,&ldo;法令集&rdo;使用这样的词语来标注其题目:&ldo;古代法律的修订和净化&rdo;()。这再度使我们注意到利奥六世立法与其父立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利奥六世立法涉及广泛的议题,而每个议题单独成章,各议题相互间并不混淆,总体上没有任何确定的体系,它还依据适当的理由对古代法律做出调整或者撤销的改动,同时赋予仍在使用的习惯法以法律效力。完全涉及教会的法规(即法令第2~17条和第75条)据说出自大教长斯蒂芬之手,除了少数几条完全无法确定作者的条目外,其他部分可能全都由斯提连努斯&iddot;扎乌奇斯完成。[90]正像查士丁尼与其大区长卡帕多西亚的约翰之间的关系一样,事实上斯提连努斯&iddot;扎乌奇斯可能就是《皇帝立法》的真正作者。这也可以说明为何他去世后,利奥六世统治的后期相对而言几乎没有新的立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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