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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力小说网>尘封档案武师失踪案中案 > 第77章(第1页)

第77章(第1页)

&ldo;没有嘛。听说武梅在古城区找了一个相好的,她从看守所一出来就好像跟那个人住到一起了。&rdo;

&ldo;那个人是谁?你们知道吗?&rdo;

&ldo;听他们说姓叶,好像是古城刑警队的一个警察。&rdo;

&ldo;警察?刑警队的警察?&rdo;刘宏超感到十分奇怪,感到十分不解。

刘宏超又问:&ldo;那个武梅这次是从哪儿抓走的?你的弟弟又是什么时候被抓的?&rdo;

&ldo;那个烂婆娘是从古城区她和那个姓叶的两个住的地方被抓走的。第二天警察就到我们小区把我弟弟抓走了,关玉贵一直都在我们小区当门卫。&rdo;关玉福说起他的前弟媳来就是一肚子气。

&ldo;那个武梅是不是后来和那个姓叶的结婚了呢?&rdo;

&ldo;这个事我还真的是晓得,去年我到古城区我的一个亲戚家去过,我的亲戚告诉我说那两个人没有结婚,一直是姘居在一起的。现在的人好像时兴这样。&rdo;关玉福有些不屑地说道。

办好了委托手续后,刘宏超第二天一早就赶到古城看守所去会见了关玉贵。由于还在侦查期间,刘宏超与关玉贵会见时,根据规定古城分局刑警队的两位警官也在场。

刘宏超向关玉贵宣读了他的基本权利后问道:&ldo;指控你的是不是事实?&rdo;

关玉贵显得有些萎靡不振,脸上胡子拉碴的,脸色也不太好,背也有点驼,看起来与他刚满40岁的年纪有些不相符。他向刘宏超要了一支香烟,看样子他与那两位警官也是比较熟悉了,关玉贵点燃烟后对两位警官笑笑,打了个招呼然后不紧不慢地说:&ldo;我没有杀人。人是武梅杀的,我只不过是帮了武梅一下。&rdo;

令刘宏超十分惊奇的是竟然还有这样的法盲!简直是不可思议!杀人难道能去帮吗?其他什么事情都可以帮,但是犯罪的事情都不能去帮,特别是杀人的犯罪,帮助杀人就是与杀人者同罪!难道真有这样糊涂的人吗?刘宏超感到十分好笑又好气。他苦笑着对关玉贵说:&ldo;也就是说你承认警方指控你的都是事实了?&rdo;

关玉贵点点头:&ldo;指控的事情是有,但我还是不承认我是杀人犯,我真的只不过是帮了她一下,勒她颈项的又不是我,是武梅,我只是把那个女的两只手按到,勒死她的又不是我。&rdo;关玉贵还是觉得有些委屈。

刘宏超于是耐心地向关玉贵解释《刑法》的规定。说像他这种行为就是杀人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的行为,犯罪的事情是不能去帮忙的,杀人更是不能帮忙的!刘宏超又给关玉贵打了个比方:&ldo;假如你不把被害人的双手按住,武梅一个人能不能杀死被害人?不能吧。所以说杀死被害人这个行为就是你和武梅两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一般是不分主犯与从犯的。&rdo;不过,看样子关玉贵还是不怎么听得进去,似乎他认定的事情别人是很难改变他的看法的。末了,刘宏超又问:&ldo;后来又是谁肢解的被害人?谁抛的尸?&rdo;

关玉贵无精打采地回答:&ldo;是我和武梅一起肢解的,也是我们两个一起到古城区抛的尸。&rdo;

第一次的会见,证实了关玉贵确实是犯下了杀人之罪,警察抓他进去是一定没有冤枉他。刘宏超怀着沉重的心情把会见的情况向关玉福做了通报,关玉福叹了一口气说:&ldo;唉,没有办法了,这是他自找的,反正我们也尽了我们的心了。唉,他咋个这么糊涂哦!?&rdo;

刘宏超安慰了关玉福几句又问:&ldo;你们还准不准备委托我进行下两个阶段呢?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和起诉阶段?&rdo;

&ldo;唉,算了,算了。反正都是一个死,没有什么辩头了。&rdo;关玉福悲伤地离开了刘宏超的事务所。

51-第五十章

就在刘宏超以为关玉贵的案子就会这样结束的时候,就在刘宏超以为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就会按照正常程序走下去,最后的结果毫无疑问必然是判处关玉贵死刑,关玉贵和武梅都会为他们的疯狂行为付出生命代价的时候,就在刘宏超都快要忘了这件案子的时候。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下午快要下班的时候刘宏超接到了关玉福的电话,关玉福在电话里用带点兴奋的语气说关玉贵没有杀人,并说他正在来事务所的路上,请刘宏超等一等。

半个小时后刘宏超的门外响起了敲门声,刘宏超还来不及说&ldo;请进&rdo;关玉福就已经推门进来了。

刘宏超看见关玉福满头大汗,一脸兴奋的样子,忙给他倒了一杯水,关玉福接过水一口气就喝了下去。喝完水关玉福语无伦次地说:&ldo;这下好了,这下好了。我们是觉得老四不会杀人嘛,果不其然,他真的是没有杀人!真的是没有杀人!&rdo;

刘宏超看他兴奋的样子,请他坐下后又给他倒了一杯水。&ldo;不要急,不要急,慢慢说。究竟是怎么回事?你从头说。&rdo;

关玉贵把气喘匀后才慢慢说:&ldo;事情是这样的。今天,哦,就是刚才,我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个刚从看守所放出来的人打的,他说他是关玉贵的狱友。关玉贵托他带话说他没有杀人,关玉贵说他有不在现场的证据。这个证据是被害人被杀死那天他不在现场,而是在某某局的招待所他的一个朋友那儿,他那天带着娃儿是住在那儿的,他根本就不在家咋个会去杀人呢?&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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