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ldo;辩护理由&rdo;,即所谓的对禁令的误解,或者说,罪犯或罪犯中某些人对他们的行为的违法性质缺乏认识。纽伦堡的辩护律师和理论界的辩护士都非常广泛地援引这一理由。他们以&ldo;近代德国刑法学说&rdo;(即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刑法学说)为根据,一方面宣称,那些人并非故意对其权利、义务和无视法律的后果抱有不正确的见解,因此可以不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法概念中某些模糊不清的界限,诸如军事上的必要性、报复权利、命令的约束等等,甚至还提出许多至今一直被承认的战争规则在实施中的某些模棱两可的解释,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实际上差不多就可以为战犯的全部行为开脱罪责。按照这种论点,最终只有国际法专家犯了法才应受到惩罚。凡是在客观上无法为犯罪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情况下,就按照这一理论把犯法行为作为罪犯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使之成为犯罪行为基本的辩护理由。这种理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此。这种理论是雅尔赖斯以总辩护人的名义提出的,这一理论也得到了那舍克的赞助,而在克尼里姆的著作中这种理论又像一条红线贯穿全书。给人以这样一种印象,许多疑问仅仅是由于客观的法律状况所造成的,而其目的只是为了以后在主观上为禁令误解的无罪根据以及为采用某一种可能不会碍到承认的辩护理由的可恕性制造借口。比如说,&ldo;你也一样&rdo;这一辩护理由不是不被承认的吗?那么好吧,某某陆军元帅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所以,即使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然而也是无罪的。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根本就没有参加这种无谓的争辩。
辩护甚至达到了如此地步,当辩护人再也无法为赤裸裸的罪行进行辩解和为罪犯开脱罪责的时候,竟然就歪曲事实。克尼里姆也不得不承认,1941年6月6日希特勒向部队发布的臭名昭著的所谓《政治委员命令》是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这项命令规定苏联军队中的政治委员被俘后应立刻加以甄别和枪毙。但是,克尼里姆又以缓和的口气补充说,按照苏军的编制,在两个德军军团所俘虏的战俘中差不多有二百五十至三百名政治委员,而被报称枪毙的&ldo;只有九十六人&rdo;,其他人员显然都受到正式战俘的待遇。这种说法的残忍性和从刑法学的角度看这种推论的幼稚可笑都是无需解释的。
起诉的第四点理由,也就是最后一点,是违反人道罪。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这一罪行包括屠杀、灭绝、奴役、放逐以及在战前和战时对和平居民所犯的其他非人道行为的罪行,并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方面的理由而犯的属于纽伦堡法庭有权受理的业己构成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迫害行动。在德国,在战前就已经开始了对犹太人的惨无人道的迫害活动。这种迫害是极为残酷的,是令人发指的。按照国际军事法庭的观点,这一迫害与侵略战争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庭只限于一般地表明其犯罪性质,而且只能把1939年以后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作为判决的依据。这种界限的划分是符合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和该法庭的职能的。所以,克尼里姆所说的:&ldo;宣布某些行为是违反人道的罪行,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可以根据国际法加以追究的非法行为,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政受到国际法的监督和外国的干涉&rdo;,就越发令人费解了。他认为,这里所涉及的是日后将国际法改变为世界性的自然法,不能根据这样一个法追溯既往地对某些人进行判决,即使是在舆论的道义压力下也不允许这样做,在他眼里,舆论&ldo;作为刑法判决的一个根据是颇成问题的&rdo;。国际军事法庭十分注意违反人道罪与破坏和平罪或者与本来意义上的战争罪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证明了,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的违反人道罪,即使这些罪行同时并不是战争罪,也是一种越出了国家主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罪行是策划战争和进行战争的手段,或者与战争罪直接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是对别国权利和主权的触犯,是违犯国际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干涉别国主权的是威胁着世界和平的违反人道罪,而不是对违反人道罪的惩罚。因为制定一套关系到策划、进行侵略战争以及破坏战争法规和习惯的侵略方法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所享有的特权。这与世界法毫不相干。无论是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各国人民都没有要求制定什么世界法,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惩处,即使是惩罚他们所犯的与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其他种种罪行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人道罪,也不需要世界法。把所谓的对依然受到承认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的权利看作是国家主权的表现,这种论点是反动派反&ldo;纽伦堡&rdo;的一个基本观点。实际上,只有废除这项权利才能保障所有爱好和平国家的主权。国际军事法庭以所有四点起抗议理由所作的判决就是从这一法律立场出发的,并且用一个以爱好和平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的法庭的全部权威加强了这一法律立场。联合国宪章保证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对那些想要再次破坏和平的人来说,纽伦堡法庭的判决是通过决议,确认了条例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虽然这一事实并不足怪,但是也不无其重要性。就广义而言,1948年12月签订并于1950年1月生效的关于防止及惩办种族灭绝的条约就是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一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