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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第1页)

最后,我想以一个建议来作为结束。现在已有许多关于战争的教科书,虽然我对官方的教科书没有兴趣,但当我在写这本书时,却曾想到,谁要是再写一本《战争指导》,那将是大有可为的。但它应该是写给政治家和军人的,而且应该是必读之物。为了方便起见,它可以分为两部分,即&ldo;如何指导一场战争&rdo;和&ldo;不应该如何指导一场战争&ldo;,至于第二部分,正象本书将要指出的,有极其丰富的原始资料。

jfc富勒

一九六0年十二月

第一章专制国王的有限战争

jfc富勒[英国]

[出自《战争指导》]

一、三十年战争与意大利雇佣兵长

二、法理学家与战争的限制

三、专制国王的军队

四、有限战争

一、三十年战争与意大利雇佣兵长

专制国王的时代是从宗教战争的废墟中产生出来的。宗教战争到三十年战争(1618-1648)时期达到了顶峰。三十年战争的后半段,是由招收的雇佣兵进行残酷斗争,而且往往还有饥民伴随在一起。[作者注:金德里《三十年战争史》第二卷第324页提到,有一支三万八千人的军队,却有十二万七千名妇孺和随营者尾随着。]10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这种无政府的混乱状态。这时,中部欧洲已经成为废墟。据说,死亡人数达到八百万,其中还不算在战斗中被杀死的三十五万。在图林根的一个区里,十九个村庄的一千七百一十七栋房屋,只有六百二十七栋幸存下来;在波希米亚的三万五千个村庄中,战后还有人居住的不过六千个,其人口也从二百万减少到七十万。战争期间,人类相食的现象已不足为奇。迷信之风盛行一时。据说,在1625年到1628年之间,维尔茨堡的主教就以巫术的罪名活活烧死了九千人。1640年到1641年,在奈塞地区的西里西亚公国,烧死了一千人。

在这场战争中,令人震惊的残酷野蛮风气,与十五世纪在意大利流行的仁道战争之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佛罗伦萨、米兰和其他公爵的公国里,诸侯间的斗争是依靠受过高度训练的职业雇佣兵来进行的。雇佣兵由雇佣兵长负责招募和率领。他们都是为了金钱来打仗的。他们可以在今年出卖给这个王子,而在明年,又转向对方,为另一个王子服务。对他们来说,战争既是一种生意,也是一门手艺。所以,在这样的战争中,勒索俘虏的赎金比杀死雇主的敌人更为有利可图。既然战争是他们的职业,那么,对于他们来说,拖延一场战争就比结束一场战争显然更有利些。正如史学家裘克拉迪尼写的那样:&ldo;他们会把整个夏季时间都用来围攻一个要塞,这样就可以使战争无限地延长。当战役结束时,很少有人丧生,甚至毫无牺牲。&rdo;[作者注:引自《剑桥中古史》,第8卷第656页。]十五世纪末,那些著名的军人,如帕罗费里提和柯仑就曾宣称说:&ldo;要想赢得战争,靠的是思考和计谋,而不是实际的冲杀。&rdo;[作者注:转引自fl泰勒的《意大利的战争艺术》(1921),第11页。]

关于这些军人,阿曼爵士这样写道:

&ldo;把指导战争的权力下放到伟大的雇佣兵长手中,让他们去执行,其后果往往是使战争变成一种巧妙的演习,或者象是进行‐盘棋赛。作战的目的,只是想把敌人引人死角,然后将他们俘虏,而不是同他们进行一系列成本高昂的战斗。甚至可以对那些雇佣兵长提出怀疑,他们象是不忠实的拳师,有时会事先同对手达成协议,故意把战斗打成平局。即使发生战斗,往往也是一种并不流血的活动。……马奇维里曾经引证事实,说是在某次会战中,被杀死的人不过两、三个,而被俘虏的人却有好几百。&rdo;[作者注:《剑桥近代史》,第8卷第656页。]

在这些雇佣兵与雇佣兵进行的战斗中,外交上的一种新概念开始产生了。军人的&ldo;强权&rdo;与公民的&ldo;公理&rdo;的区别也开始出现。因此,对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早期的外交家和法理家来说,意大利可以作为一个实验室。

二、法理学家与战争的限制

最著名的一位法理学家是格劳秀斯(1583‐‐1645)。三十年战争期间,他写了一本国际法教科书,即《战争与和平法》。该书攻击了国际的无政府状况,指责了无限战争的破坏性。同时,他也提出建议,认为在战斗、征服和榨取敌国时,包括对付敌国的平民百姓等等,都应当采取温和而有节制的态度。在三十年战争结束之后,托马斯&iddot;霍布斯(1588一1679)在他的《利维坦》一书中写道:&ldo;每个人在他还有希望达到目的时,都应该尽量致力于和平;只有不可能达到和平目的时,他才可以寻求和利用其他的手段,包括使用战争的手段。这是由理性所产生的一种律令,或者称为一股规则。&rdo;第一条,是谋求和保持和平,他称之为自然的基本法则;第二条,当然是进行自卫,他称之为自然权力的放弃。[作者注:《利维坦》,第1部分第14章。]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格劳秀斯,或是十七、十八世纪的法理学家,都没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战争。他们很明智地排斥了乌托邦主义存在的可能性,但是主张,战争中的暴力和破坏性行为,应该有所节制。e伏泰尔(1714‐1707)讨论了节制的要求,并且在他的《万国公法》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述。该书于1758年在纳沙泰尔出版。伏泰尔在书中提出了这样‐个问题:因为所有的交战国都认为自己的事业是正义的,那么他们之间谁是法官呢?他的回答是:因为没有法官,所以要制定调节战争的规则。这种规则,他称之为&ldo;国家之间的志愿性法律。&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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