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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第1页)

雷诺稍顿了一下,睥睨地瞧了盖迪斯一眼。

&ldo;坦白说,法官大人,盖迪斯关键证人的信用才刚破产,而他却又在这个时候提出这样的证据。所以,我实在有点怀疑他的动机。&rdo;

&ldo;雷诺先生的观点全然可以接受,盖迪斯先生。&rdo;包德温法官说:&ldo;不过,在我做裁定之前,还是应该先听听你所要提出的证据是什么。你何不把话挑明了说?&rdo;

&ldo;当然,法官大人,这也正是克里斯丹森先生必须在场的原因。尼尔,请告诉法官你的发现。&rdo;

克里斯丹森不安地在椅子上扭动着,他面对着法官,&ldo;法官大人,萝拉&iddot;瑞斯提是葛里芬法官在最高法院的书记,她大约在葛里芬法官遇害前一个月左右遭人谋杀。这两件案子发生得如此接近,所以盖迪斯先生觉得相当可疑。不过,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足以显示这两个案子的关连性,所以我们只好暂时以偶发事件处理。

&ldo;然后,在星期一晚上,我突然想起曾经在那些从葛里芬法官家书房里搜出的证物中看见过几张从&lso;全景宾馆&rso;开出的信用卡帐单。&rdo;

一听见全景宾馆,崔西的胃不禁一阵绞紧。她心目澄澄地知道克里斯丹森所要讲的事,然而她硬是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因为截至目前为止,他们一直确信检察官对于葛里芬法官的婚外情一无所知。只是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很显然,他们不仅知道葛里芬法官在全景宾馆幽会的事,而且还不知要怎么加油添醋地加以着墨呢。

&ldo;最初,那些帐单对我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rdo;克里斯丹森接着说:&ldo;然后我回想起,全景其实是一间相当破旧的宾馆,应该不是葛里芬法官这种有身分地位的人会去的地方。因此,直觉地,我就拿着萝拉&iddot;瑞斯提的照片到全景宾馆给那里的柜台人员安妮&iddot;哈迪斯蒂指认。哈迪斯蒂太太很明确地指出葛里芬法官几次与小姐在那里幽会所住的房间。她还告诉我,她曾经不只一次见到萝拉&iddot;瑞斯提与法官到那里去。&rdo;

克里斯丹森故意沉默了片刻,让这样一个具有暗示性的想像,在每个人的脑海中稍微沉淀一下。

&ldo;接着,她又说了两件我认为很重要的事。首先,她告诉我,康瓦纳小姐与巴瑞&iddot;法兰姆,也就是雷诺先生的调査员,在庭讯开始前就去过那间宾馆,并且早就知道葛里芬法官将那里当作藏娇的爱巢。&rdo;

&ldo;这下子,雷诺先生该不会再感到惊讶了吧,法官大人。&rdo;盖迪斯插嘴道。

&ldo;省省你的辩词,先等我把克里斯丹森的话听完。&rdo;法官严竣地说:&ldo;克里斯丹森先生,你方才指出,哈迪斯蒂太太还说了另一件与本案有关的事。&rdo;

&ldo;是的,先生。哈迪斯蒂太太说,在康瓦纳小姐造访过她之后,她开始留意有关这个案子的新闻报导。她觉得自己有可能也是证人中的一员,因为她认得被告,也就是葛里芬太太,她也曾经在宾馆内见过被告。她记得非常清楚,因为葛里芬太太在宾馆里和她的先生大吵大闹,还惹得其他客人出来抱怨呢!

&ldo;哈迪斯蒂太太说,那天当葛里芬太太到宾馆来时,先是蹑手蹑脚地走向法官所住的房间,然后,当门一打开的刹那,她整个人暴跳起来,接着两个人就关在房里大吵起来。门虽然关着,但她隐隐约约听见,葛里芬太太威胁她的丈夫说,如果再逮到他跟别的女人偷情,她会宰了他的。关于这一点,哈迪斯蒂太太很乐意出庭作证说明。&rdo;

&ldo;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些事的,克里斯丹森先生?&rdo;包德温法官问。

&ldo;昨天和前天,法官大人。&rdo;

盖迪斯向前倾着身子,&ldo;所以,我相信这项证据足以支持我刚才提出的论点,葛里芬太太因为得知萝拉&iddot;瑞斯提与法官有染,而法官又不把她的警告当回事,继续与瑞斯提小姐私通,因此,葛里芬太太才动手把他们两人都杀了。&rdo;

&ldo;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要说的,雷诺先生?&rdo;法官问道。

雷诺带了一本平装版的《奥勒冈证据法规》进到审讯室。当他拿着书在手上来回腾翻,寻找着他所要引用的页数时,一个打滑,书整个掉在地上。书的封皮翻折,内页成皱,他弯下身子拾起书。崔西发现到雷诺那双摊平书页的手正微微顫抖着,在他开口说话时,声音也出现了与他一贯特性大相迳庭的抖音。

&ldo;法规第四百零四条之三指出,不得以被告先前类似案件的证据来佐证其正在受审的案件。&rdo;

&ldo;没错,雷诺先生。&rdo;法官打断他的陈述,&ldo;不过,这条法规同时也言明,先前案件的证据得以作为其他目的之用,例如证明被告犯罪的动机,或是显示两案间相关连的计划。如果有证据证实葛里芬太太是有计划地杀害两名被害者,或是她因为瑞斯提小姐是她丈夫的情妇之故而杀害她的先生,那么,瑞斯提小姐命案的证据是否还是不被允许用来佐证本案呢?&rdo;

&ldo;是有这个可能,法官大人。不过,您或许忘了最高法院在州政府与约翰斯的官司中所建立的诉讼程序判例。在法官决定前案件的证据是否被允许使用前,必须先做几项裁定:第一,您必须先裁定这项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譬如,它是不是真能证明被告的犯罪动机。第二,您还必须裁定些证据的关连性是否因为对被告的偏见而过分被考量;如果在审讯过程中硬是将另一个案件的证据加入衡量,这种情况是无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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