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两天,日子过得实在太无聊,我忍不住再打唐总的手机,还是被拒接。于是,我从刘律师那里要到了集团的总机电话,电话打过去,每次都转到了胡荣华那里。我请他把电话转给唐总,胡荣华每次都说唐总不在办公室,有什么事情可以由他转达。
看来唐总是肯定不想理睬我了,并专门对他做过交待。我只好跟胡荣华说:&ldo;我出来转眼就一个多月了,工作一直没有着落,请求集团给我一些帮助。&rdo;
胡荣华说:&ldo;这样吧,你先找李书记聊聊,请他帮你想想办法,看看他的态度再说。&rdo;
我于是把电话打到李书记办公室。李书记接了电话倒是十分客气,关心地问:&ldo;小程,你最近怎样呀?&rdo;
我直截了当地说:&ldo;谢谢李书记关心,我一切都好,就是在家里闲得慌,想请集团帮忙安排点事情做,随便什么工作都行,回北京或者去外地任何地方都行。&rdo;
&ldo;这事你得找唐总说呀。&rdo;李书记提醒道。
&ldo;我找过了,他不接我电话,小胡让我来找你汇报。&rdo;
&ldo;哦,是这样。小程,我们不是外人,集团的情况你是知道的,你的事没有唐总点头,我们谁都帮不上呀。我问清楚他的意思再联系你吧。&rdo;李书记真诚地说。
我感激地说:&ldo;谢谢您!我等你电话。&rdo;
又是两天过去了,我没有等到李书记的电话,于是只好自己打了电话过去。电话接通后,李书记说:&ldo;小程,我跟唐总商量过了。你工作的事还真有点麻烦,你现在是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没有做出结论,组织上不能替你安排工作。&rdo;
我申辩说:&ldo;李书记,我的情况比较特殊,您是知道的‐‐临江市委定的调子、政法委书记批示办理的大案要案,让他们做出一个无罪的结论,恐怕比登天还难,能争取到现在这样不了了之,已经是相当不容易了。&rdo;
&ldo;这个我也明白。但无论从制度规定上还是政治影响上讲,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出具你无罪的结论,组织上是无法替你恢复工作的。&rdo;
我央求道:&ldo;李书记,我不是要求恢复工作,只是请领导上帮我随便介绍一个工作,待遇、职务我都没有任何要求。&rdo;
&ldo;这个我们也理解。我们商量的意见是,不管安排你什么工作,你只有无罪才能归队。如果没有无罪的司法结论,只能我个人帮你想想办法,组织上不能出面做任何安排。&rdo;
我感激地说:&ldo;谢谢李书记,那就请您多费心了,过两天我再打您电话。&rdo;
李书记说:&ldo;若有了眉目,我会打电话给你的。&rdo;
我没有等来李书记的电话,而且自这次通话之后,我再也没有接通过李书记的电话,每次都被秘书以领导不在为由挡驾。我明白了,所谓他个人为我想办法,无非是一种客气的应酬话,却被当时正在溺水中的我,误会成了一根救命稻糙。
我只好再厚着脸皮给胡荣华打电话,请求他转告唐总对我伸出援手,胡荣华接电话时一次比一次对我更加冷淡,后来干脆说:&ldo;等你拿到无罪的司法结论再说吧。&rdo;
一个曾经意气风发的年轻厅局级干部,转眼之间竟然落到了这般走投无路,不得不低三下四地四处求人的地步,这是多么可悲、可怕的事!
175、权衡利弊得失
在家中空坐了二个多月,无数次向北京方面求助,最后只得到了一个&ldo;无罪才能归队&rdo;的答复。
在请求集团帮助我安排一个适当的工作屡次被拒之后,我考虑找检察院讨一个结论,或许这样才能帮助自己恢复工作。一个长期在体制内效力的人,一旦被体制内抛弃,即使象我这样还算受过良好的教育,多少有一技之长,但当时真的是不知所措,只想一定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求领导给一条出路。
我深知找检察院讨一个结论,可不是一种小事。在付诸行动之前,我找了刘律师一起商量。
跟刘律师见面之后,我谈了最近两个多月来请求集团领导给我安排一个适当工作被拒的屈辱,以及他们开出的归队必须要有&ldo;无罪司法结论&rdo;的前提条件,请教他如何才能拿到无罪的司法结论,并对找检察院讨一个说法进行风险评估。
刘律师介绍说,您的案件自上次检察院从法院撤诉之后,退回到了检察院,&ldo;无罪&rdo;的结论有几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撤案,这个最彻底,就是检察院完全搞错了,他们要进行国家赔偿,要公开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种情况极少发生,除非有来自最高层的干预,象您这样由市委政法委定调的案件,没有任何撤案的可能。第二种是不予起诉,或者是事由有因,但证据不够充分,起诉条件不充分,或许虽有违法、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这种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中&ldo;认定被告有罪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rdo;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无罪的,但因为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刑拘、逮捕事出有因,有法律依据,所以并不会进行国家赔偿。无罪的案件,用这种情况处理的较多。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跟公安局、检察院过不去,要求国家赔偿;只有极少数人坚持国家赔偿,起诉到法院,拖上5、6年最终由法院调解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判决给予国家赔偿的。第三种情况最多,也就是不了了之,人放了不做任何结论,或者他们内部办一个不起诉手续,不告诉当事人,同样按照只有法院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规定,只要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当然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