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后问:&ldo;据你们所知,按公司规定,我的住院费是否可以全额报销?&rdo;他们都说:&ldo;那是当然的。&rdo;
针对姚丽回答公诉人询问时,说我知道抛售股票所得资金按低价折股的价格转移到了东南贸易集团一事,我在询问姚丽时专门做了澄清。
问:&ldo;你说我知道抛售股票所得资金按低价折股的价格转移到了东南贸易集团,因为我每月看到你呈报的财务报表。请问,你每月给我提供了什么样的财务报表?&rdo;
姚丽:&ldo;你规定每月初将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报你审阅的。&rdo;
&ldo;这三个基本财务报告中会具体列明股票交易所得么?&rdo;
姚丽想了想说:&ldo;不会。&rdo;
问:&ldo;上面三个财务报告会提到具体以什么价格、买卖了什么股票么?&rdo;
姚丽:&ldo;当然更不会。&rdo;
问:&ldo;也就是说我无法从你提供的上面三个财务报告中,看出股票买卖和股票帐户的资金变动情况,是不是?&rdo;
姚丽:&ldo;是的。&rdo;
问:&ldo;那你前面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我知道资金转移的事,属于你个人猜测,对不对?&rdo;
姚丽不好意思地说:&ldo;是的。&rdo;
在他们两人结束作证时,我都对他们表示了感谢,并且怀着感激的心情目送他们离开法庭。
姚丽和钱文韬的作证多少给了我一些安慰,减轻了我做人太过失败的心理挫折感。我始终认为,在这起悲剧事件中,刘心宇是始作俑者,为了个人绩效提成违规操作股票,并且一开始就挖好陷阱,企图嫁祸于人;曹志雄开始是一名被蒙骗的受害者,后来面对权力的诱惑和办案人员的威胁,逐步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原则;姚丽是那种过分善良的女性,领导提出任何要求都会答应,没有她解决不了的难题,但实际工作能力极为有限,且极其胆小怕事,只要有任何风吹糙动就选择明哲保身;钱文韬有能力、有思路、讲义气,但面对牢狱之灾这样的巨大威胁,只能选择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还原对我有利的事实真相。整体而言,大家都是国家不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姚丽、钱文韬作证结束后,我知道已经彻底击败了控方。如果没有证人出庭,律师又收集不到那么多对我有利的证据,而只是由公诉人向法庭展示精选出来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无疑我将控方精心组织的证据链锁死,法院最后肯定会以&ldo;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do;为由判处我重刑,而现在一切都改变了过来。
我相信,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建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制度,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相反,由于中国司法机关特别强大‐‐比如象我案子这样,通过刑拘和威胁刑拘证人来取证,办案人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想要的任何证人证言,若证人不出庭作证,许多看似铁证如山的案子,可能只是办案人员诱导证人编造伪证的结果。在几乎所有公开披露的冤假错案中,都有被告或证人被迫作出虚假陈述的情节。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刑事审判制度,早已是各界有识之士的共鸣。遗憾的是,十多年过去了,情况似乎并没有丝毫的改变。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只能各显神通、自求多福了。书包网txt小说上传分享
203、对证人笔录质证
钱文韬退庭后,审判长说:&ldo;公诉人,请继续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rdo;
秦道炯:&ldo;证人石伟良、周林志、杨景新因故不能出庭作证,下面依据刑诉法规定,由我一一宣读证人笔录。&rdo;
证人石伟良是中国贸易集团副总裁,即我前面多次提到的石总,他的证言称收到我公司1998年8月上交的管理费5万元,并未收到另外的6万元所谓管理费。
审判长分别问律师和我有什么意见,我们都说没有。
证人周林志在笔录中说,我在1997年12月底,将自己的住院费发票和购买纯净水等发票共1万元,交由其报销,事后他亲手交给我现金1万元。
公诉人宣读完笔录后,审判长问:&ldo;被告代理人有什么意见?&rdo;
刘律师:&ldo;证人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采信。&rdo;
审判长:&ldo;对证人证言,被告人有什么意见?&rdo;
我以嘲讽、不屑的口吻说:&ldo;证人分明在说谎。请法庭注意到以下事实:第一,周林志是孙明海的儿女亲家,而孙明海是临江市国资委委派接收华贸东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他通过内参对我进行不实举报,企图致我于死地,从而达到控制东南贸易集团的目的,因为存在这样巨大的利益冲突,证人证言缺乏客观真实的基础;第二,本人住院费发票可全额报销,不需要假手于人,至于我拿5000元纯净水发票给他报销,更是天方夜谭的事,我1997年1月才单身1人到临江市工作,不到一年时间如何喝完这么多纯净水。&rdo;
我提出上述异议的理由,显然比刘律师的说法更具说服力。通常情况下,无论律师多么敬业、专业,对事实的把握总归没有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准确、敏感,所以我自始至终坚持依靠自己,来推翻控方对我不利的事实证据,而只在取证和法律运用技巧上,依赖律师的专业帮助。事实上,由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使得律师取证十分困难,而且一不小心可能落入非法取证的陷阱,搞不好律师自己就有牢狱之灾,刑事辩护律师通常很难在事实上着力,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法理论述上。因为法理论述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所以绝大多数刑事被告聘请律师对案件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只能对被告及其家人产生一丝心理安慰。
接着公诉人宣读证人杨景新的笔录,我这才知道他是周林志公司的会计。他的证言指称,公司总经理周林志一天找他,说一位客户朋友生病住院了,他准备送1万元钱去看望,过几天周林志给了他一张住院费发票,同时让他去附近水站开了一张5000元的纯净水发票,他按公司规定报销后,给了周林志1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