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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第2页)

其一,刘心宇的确跟我和曹志雄、姚丽都汇报过康达股份法人股转让抵债的事,但他却将可上市流通的康达股份内部职工股混入其中。只要稍有一点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流通股无法通过协议转让,只能通过股票市场公开交易,股价由市场决定。我一直就知道只有法人股协议抵债的事,做梦也想不到还有流通股混在其中按协议转让。技术上如何能实现这样的转让?

其二,刘心宇将一份可以乱真的含有流通股转让的非法协议,混入一个仅有法人股转让的合法协议中,让曹志雄糊里糊涂同时签署。不说曹志雄对股票本来就一窍不通,就是懂行的领导,每天签署大量文件、凭据,除非特别细心很容易上当受骗。

其三,在1999年3月9日给我的两份报告中,特意写明去年初已经按公司领导决策达成了协议(此时这个倒签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当时他还特意强调说这只不过是财务上例行公事地办一个手续,使我不假思索地在他的报告上大笔一挥&ldo;同意&rdo;。

如此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留下了我同意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书面证据,真可算得机关算尽!

他这么做,无非是骗取公司的高额提成奖金而已,因为按公司与他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年利润超过15的部分,公司提取20作为其部门奖励,作为部门经理他个人可分得其中的70。刘心宇按净资产价格计算所&ldo;转让&rdo;(实质是购入)股票的成本价,然后按股票市值计算浮利,本来两个公司是现金交易却造成股票交易的假象,若按20的比例提成可获得200多万元的提取奖励。

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我很清楚,我从未指使过将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且稍有证券常识者,都了解流通股不可能按法人股价格、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技术上也确实做不到。因此无论他们如果推卸责任,我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况且华贸东南公司的确至今还欠着东南贸易集团1000多万元,虽有违规却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036、泄露天机与坐以待毙

我完全没有考虑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的人人自危、离心离德的可怕苗头,以及检察机关欲致我于死地的险恶局面,毫不犹豫地将其中的关键向曹志雄、钱文韬做了解说。

我记得当时钱文韬没有吭声;曹志雄则反复强调,他对股票一窍不通,只是听刘心宇说得有理,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我相信曹志雄说的是真话,他是真的不懂证券常识。否则,在后来他与刘心宇、姚丽等人在法庭上作证,按照公诉人的一步步提示把责任全部推给我时,谎言将编造得更加天衣无fèng,我将因&ldo;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do;处以重刑。

更幸运的是,心里几乎藏不住任何秘密、一贯强势的我,在公司人心浮动,刘心宇公开放言对我不满的情况下,我居然克制住了让刘心宇、曹志雄、金伟良等人,将股票违规问题查个水落石出的冲动。这或许是我性格中宽容和勇于承担责任的潜质,无意中救了我一条命。因为那时任何多余的动作,只会教会他们更好地完善检察院对我的指控。

历经大难之后,我仍不相信&ldo;好人定有好报&rdo;这种唯心主义的东西。但如果从唯物主义去理解,还真的无法做出更好的解释。

我从中吸取到的最大教训是,任何时候签字都必须十分小心翼翼。以至于现在部下若是以事情紧急为由,要求我立马在一个文件上签字时,我会一本正经地说:无论事情多么紧急,我都必须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签字,否则我会一不小心被你们装进去了!

发现康达股票违规操作问题后,我立即找来公司法律顾问刘佩英律师请教。

刘律师分析说:&ldo;此事为检察院提供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的&lso;抓手&rso;。在临江市领导看来,孙明海举报你趁华贸东南公司下放之机,大肆转移资产问题证据确凿,虽然金额远不如举报上说的那么多,但1000多万元也是一个不少的数目,何况还不知道是否只有这1000多万元。这是重视地方利益的领导尤其不能容忍的,何况华贸东南公司在你把资产、业务剥离后,的确只剩下了一个空壳。&rdo;

我说:&ldo;这事我真的完全不知情,否则绝对不允许干的。在合理的前提下,我当然希望把东南贸易集团做大做强,但任何非法行为都是我不敢做的,毕竟那么多对手一直在盯着我呢。&rdo;

刘律师问:&ldo;是否你们领导班子集体商量过此事,是否有你的签字?&rdo;

我说:&ldo;没有商量过,我也没有同意流通股转让的批示,是刘心宇擅自搞的,不过他骗取了曹志雄在协议上签字。&rdo;

刘律师讲:&ldo;假如你真的不知情,就没有法律责任。不过出了这个事,作为法定代表人总是有一定责任的,过去这些协议要是让我过目把关就好了。&rdo;

我说:&ldo;现在说什么都迟了。我如何使司法机关相信我的确与此事无关呢?&rdo;

刘律师想了想,说:&ldo;现在情况复杂起来,不是靠我一个人的能力可以解决的,需要请一个法律顾问团,靠一批既懂刑事又懂经济的法律专家共同出主意。这样需要一大笔费用。&rdo;

我说:&ldo;多少费用你说吧。&rdo;

&ldo;估计20万元就行。&rdo;

我立即叫来曹志雄,吩咐他跟刘律师签一个法律咨询合同,马上支付咨询费10万元,另外从我按规定尚未提取的奖励中拿出10万元。曹志雄当着刘律师的面说,先付5万元怎样。刘律师说行。

此后几天,刘律师不断跟我通报聘请法律专家的消息。一直到我失去自由,刘律师的顾问团也来不及开会。

我又通过朋友关系,请教了其他一些法律专家,对股票违规操作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专家们意见不一;但专家们一致认为,如我的确没有指使和参与这一违规操作,即使存在&ldo;失察&rdo;的过错,应该不构成犯罪。

我亦把此事向北京中国贸易集团的唐部长做了汇报。受部长委托,王媛媛就此请教了她认识的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这位领导认为,如果是同一个公司下属企业间的资产转移,即使是违规或非法的也不构成犯罪;若两者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即使财务上违规,也不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我自己又认真研究了刑法有关规定,确信即使退一万步讲我有&ldo;失察&rdo;之过,也不会构成犯罪。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检察院总算抓住了公司违规的把柄,我作为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检察院不会轻易放弃这条线索,很快就会对我采取强硬措施的。

事实证明,检察院里面也有专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相当慎重的。这个问题没有成为他们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抓手,但一直是他们苦苦追逐的大鱼。一位在公司查帐的办案人员就亲口告诉我:&ldo;作为市检分院的反贪局,动你这个级别的领导,10万元以下根本不放在我们眼里。&rdo;

这几天公司中层干部中被传唤者越来越多,我预感到检察院对我动手的时间快到了。少数被传唤者从检察院出来后,悄悄告诉我,办案人员明确讲,他们矛头是对准我来的,只要配合他们工作什么事没有,如果谁为我刻意隐瞒就把矛头指向他,教育被传唤的人认清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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