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本应从重惩处,鉴于被告在此后的g101次列车反劫持行动中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积极主动的协助有关部门成功的解救了众多的人质,消灭了另一伙扣押众多乘客为人质、也企图抢劫黄金的全副武装的邪恶势力,并夺回了全部黄金。
经本特别法庭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和第六十八之规定,判处冷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程一鸣,男,三十六岁,盗窃集团主犯,犯有抢劫国家财产罪。
该犯策划并伙同冷坚、白冰等二人共同实施抢劫g101次豪华观光列车运往金城国家黄金储备库的黄金,该犯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专用的开锁工具先后打开了六把(只)不同的列车车厢门锁和保险锁,并藏匿了十一根金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不容赦。
该犯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本特别法庭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判处程一鸣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白冰,女,二十九岁,盗窃集团主犯,犯有抢劫国家财产罪。
该犯策划并伙同冷坚、程一鸣等二人共同实施抢劫g101次豪华观光列车运往金城国家黄金储备库的黄金,该犯在作案过程中担任&ldo;放风&rdo;。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不容赦。
鉴于该犯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陈阿毛,男,二十九岁,盗窃集团从犯,犯有抢劫国家财产罪。
该犯参与策划并积极参与冷坚、程一鸣、白冰等三人共同实施的抢劫g101次豪华观光列车运往金城国家黄金储备库的黄金活动,该犯担任列车外的接应。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不容赦。
该犯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本特别法庭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陈阿毛有期徒刑十二年。
柳树林,男,二十六岁,盗窃集团从犯,犯有抢劫国家财产罪。
该犯积极参与冷坚、程一鸣、白冰等三人共同实施的抢劫g101次豪华观光列车运往金城国家黄金储备库的黄金活动,该犯与陈阿毛一同担任列车外的接应。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不容赦。
该犯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本特别法庭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柳树林有期徒刑八年。
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