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推官根据卷宗将孔家的相关人员一一审讯。当然孔家的其他人就没有孔若蒙这个待遇了。皇城司用刑的痕迹非常明显。
虽然有不少人此时到了大理寺,认为自己可以翻供了,于是全盘翻供,不承认自己的干的那些烂事。若是昨日这些推官们尚未见到李俨和孔若虚的书信,说不定还会为他们开脱一番。
但是昨日见了这封信,这帮推官们现在也知道赵佶的意思,就是要尽快结案,不要在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而且这些孔家子弟不过是些仗着家族余威的软脚虾罢了,身上既没有官爵,又不是什么勋贵,既然翻供,推官们毫不犹豫的用刑。
这些孔家子弟恐怕也没想到,怎么这些文官上来也直接用刑,不是说好了要善待圣人苗裔吗?这些N代们早就被酒色泡软了骨头,面对置勘院这些毛毛雨的杖刑,都直呼吃不消,全盘招认。
经过一连数日的讯问,案卷上的大部分事情都已经招认了,范纯礼再次召集诸位判官、推官商量审断之事。
范纯礼问道:“经过讯问,案卷上所写之事,各人犯可曾招认?”
几位推官们说道:“经过讯问,各项所犯之事俱已审明,人犯均已招认。”
范纯礼放下心了,他最担心的就是大量的人犯纷纷喊冤,这样的话就不得不开始重新调查全案,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这是朝廷现在不愿意看到的,既然现在人犯都已经招认了,接下来就拟定判词的环节。
整个案子其实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是孔家私藏甲胄弩弓及勾结匪类伏杀朝廷命官,这是属于大罪,而且是要株连的,第二个部分孔家诸人所犯的其他罪行。
其实只要定下第一个部分的判词即可,第二部分的这些罪名其实并不重要,大家都很清楚,就是凭现在的这些罪名,足够将孔家夷族,至于这些罪行,不过是个添头罢了。
蔡京说道:“孔家私藏禁器,勾结匪类,伏杀朝廷命官,事虽未成,但郑提刑已受伤,当照刑统以既成论罪。且孔家所犯之罪,尚无可议之处,当急决之!”
蔡京的意思很明确,首先孔家伏杀郑侠,虽然未能将郑侠杀死,但是已经付诸行动并且郑侠受伤,就不能按照刑统所论的未遂减等处罚,同时针对士大夫的各种法律优待也不能在孔家适用。
本来刑统中对士大夫犯罪有多种优待规定,官员犯法时,有“议”、“请”、“减”、“赎”四种合法的救赎途径,其内在逻辑主要根据其官位的高低及所犯罪行的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刑或者赎刑权利。
所谓“议”和“请”相近,只是“议”是自然可以商议减免,而“请”则需要请求皇帝的恩典,只要不是触犯皇权之类的“罪大恶极”,往往死刑可赦免,流罪以下可减等处罚,这就包括大部分公罪和一部分较轻的私罪。三品以上官自然获“议”的特权,而五品以上官有“请”的途径。
七品以上官则获得减刑特权,不仅如此,他们的亲属亦根据官员品级及其与官员的亲疏分别享受不同的特权。
同时,“议”、“请”、“减”、“赎”四章与官当法配合,构成对官员的法律特权体系,即士大夫犯罪先以官职来抵当减刑,减至流罪以下,再使用赎刑权。
审判之后还可以用钱财赎刑,也就是缴纳罚金抵充流刑以下的刑罚。
但是蔡京明显认为孔家所犯的罪行不能使用对官员士大夫的这些优待措施。原因也很简单,孔家所犯的罪行,乃是十恶之中的不义,是不能减轻处罚的罪名。
宋刑统有明文规定: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郑侠作为朝廷钦差,一路提点刑狱,被孔家伏杀,很明显属于刑统规定的不义罪,不适应对士大夫的法律优待。
不义罪按刑统规定,只要伤害构成而没有杀死,绞,杀死则是斩立决。
故而蔡京认为:孔若蒙为主谋,且有私藏甲胄弩弓等大罪,斩,其余涉事人等一律绞,未涉事而且没有其他恶行了,流两千里,有其他恶行的,绞。
蔡京的这个看法得到了所有推官们的支持,于是蔡京执笔,拟定了判词,所有的推官及范纯礼签字画押,将置勘院所拟判词送刑部大理寺复核。
完成了这件事,几位官员们在置勘院等待事情结束,范纯礼说道:“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中书,决于人主。凡天下狱事有涉命官者,皆以其狱上请。先下刑部,令详议官投钧分之,略观大情;即日下大理寺,详断官复投钧分之,抄其节目,以法处之,皆手自书概定;复上刑部。详议官再观之,重抄节目、贴黄,六人通观,署定乃奏。其有不当,则驳下更正之。恐怕吾等还要在此处呆几天。”
按照通常的惯例,经过刑部的大理寺的复核,确实需要不短的时间,但是这个案子,未必会如此慢。蔡京笑着说道:“范知府倒是想的好,恐怕又是偷得浮生半日闲,恐怕明日就会召集两制以上大臣决狱,将此案了解。”
蔡京倒是说得没错,刑部收到判词后,当即和大理寺、台谏一道审查了判词,见没有什么程序上的问题,就匆匆结束了三司推事的程序,当天就将置勘院的判词送达中书门下,交给宰执们。
政事堂的宰执们大概看了一下判词,所有的宰执们都在置勘院的判词上写上一个下字,并且画押。下并不是不认同置勘院的判词。
按照中书门下的制度,得‘上’字者,则皆贷;‘下’字者,并依法;‘中’字,则奏请有所轻重;‘聚’,则随左右相所兼省官商议;‘三聚’,则会三省同议。宰执们认为下,就是认可了置勘院的判决,报请赵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