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全文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协议发生效力之时起,现在上海法租界设置之机关,卽所称会审公廨,以及有
关系之一切章程及惯例概行废止。
二、中国政府依照关于司法行政之中国法律及章程,在上海法租界内设置地方法院及高
等法院分院各一所。对于高等法院分院之判决及裁决,中国最高法院依照中国法律受理其上
诉案件。
三、中国现行有效及将来合法制定公布之法律章程应一律适用于各该法院,至租界行政
章程亦顾及之。四、凡在租界内逮捕之人犯,除休息日不计外,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送交该管
法院,逾时不送交者应卽释放。
以上也只是重点,并非协议全文,代表我政府签署者系徐谟、吴昆吾,代表法国签署者
系赖歌德、甘格兰。
以上两租界设法院之协议,均注明期限三年,经双方同意得延长三年。鉴于二十九年时
各租界法院仍继续存在之故,想必仍在延期有效中。(协议要点,摘录自「上海租界问题」)
笔者在上海前后九年,对于两租界内有中国法院之设立,始终弄不清楚是怎么一档子事,
待我看过这两个协议之后,才知道原来还有这么多讲究。
不过,在敌伪尚未谋夺刼收租界中国法院之前,我们有很多工作同志被捕后,他们虽然
都是依法受保障的人,可是根本就没有解到法院去审讯,而全被「引渡」到「日本宪兵队」
或「七十六号」去了。
有关敌伪方面如何谋取上海租界我方法院的内幕,在「周佛海日记」中可看出端倪。兹
将「周佛海日记」中之三言两语,连缀起来以笔者的口气,说明事实如下: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周佛海约李士羣商「接收」特区法院人事问题。
十月二十五日,周佛海约李圣五商特区法院人事问题。旋日驻军前田少将,日参谋本部
谷荻大佐、佐方参谋及汪瀚章等卽在周家开「接收」特区法院会议。
十一月二日,周再与日军前田少将、参谋本部影佐大佐、谷荻大佐等研商「接收」法租
界法院问题,其时间定于十一月五日或六日。
十一月三日,周再往前田少将处商「接收」法租界法院事。当天下午日本驻沪领事曾弥
造访周佛海,亦商同一问题,惟主张不可躁进。也就是说日本方面的态度并不一致;驻军比
较积极;领事馆方面则比较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