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黄祖、蒯良溃逃,荆州伸出的两个拳头丢了一个,蒯越和张允恐后路有失,一面继续设置横江铁索,一面往襄阳方向撤走,形势对士皓明来说一片大好。
曹操和袁绍一直在暗中收集兵粮军秣,两方虽然气氛有些紧张,但都还算克制,近来两军突然在濮阳多次发生冲突,每次死伤不过数人,不过让濮阳守军大为紧张,两方高层之间相互指责的书信不断。
天使将刘璋从益州带走后,约莫刚刚进入凉州范围,太尉杨彪突然上书献帝,细数士皓明擅自囚禁汉室宗亲;未得诏令攻伐汉家官吏;身为州牧不思守法,妄言变法这三大罪,请献帝罪责士皓明,免去其益扬州牧一职,闭门思过。
献帝不允,第二日杨彪、丁管、胡邈等人一起在宫前长跪不起,献帝无奈只得领士皓明上表辩解,改为暂代益扬州牧。
士皓明看完消息随手扔给郭嘉,这种双簧后世电视剧里面见得多了,郭嘉看完后也只是耸了耸肩,转手递给贾诩。
贾诩看也不看文书,“主公,此事等天使来后再做准备也不迟,只是主公真要变法?”“大凡乱世不外乎君主昏庸,但却无条例能制约君主作为,法治虽然不免有些不近人情,但是长治之法,虽和儒家有悖,但长远看来还是利大于弊。”
贾诩大为佩服,没有多少人站在权利的巅峰之后,还愿意有约束,但是如果没有约束庞大的国家机器就很可能走上岔路,士皓明只不过是站在历史的高度来看待问题,但却让贾诩赞叹不已。
“既然主公要进行变法,还请尽快发布政令。”郭嘉也点点头,“我也是这个意思,主公要赶在天使来到之前,发布政令。”士皓明估计商容帅也准备妥当了,第一批法令应该可以发布了,“好,急报成都商容帅,第一批法令发布!”
公元184年10月,士皓明所管辖的益州、扬州、南中,同时发布第一批法令,标志着变法的正式开始。
发布里正保甲令,各地每十户为一保,十保为一里,村小不足百户也为一里,村大可设正副里正。以后任何政令到达里正处,里正必须立刻将政令告知所辖各户,若有执行不力,里正首罪!
保长、里正有维护当地治安之责,有外来者没有官府通牒者,立即上报县衙,任何人家、客栈一律不准留宿。兵役、徭役、农田水利、道路兴修,一律以里为起点。
里正保甲令编入《治安律》。
发布农田令,各地重新丈量土地,土地严禁进行买卖,因战乱导致农田无主,分与愿意就地落户的流民,落户者编入民籍。
丈量后土地根据肥力和产出分为五等,每等土地征税标准不同,每五年重新划分等级一次,各地大族所有土地也必须进行划分,大族土地前三年免税,但三年后土地必须由族中子弟分别继承。
发布青苗令,每县蓄养部分耕牛,耕具以及谷种,凡农户贫困无力耕种者,可向官府租借谷种、耕具、耕牛,待到秋收之后,多缴纳一部分粮食以作所借费用。
发布山林令,所有矿山收归官府所有,官府明列各地产出,凡在籍之商人,可前往官府购买开采令,开采令为期三年,过期后官府另择价高的商人或者开采权,但不允许同宗同族姻亲的商人重复获得同一矿山的开采令,矿山所出皆为商人所获,但获得开采令时将三年的包税交予官府,开采多少与官府无关,但若发生命案或聚啸山林,按刑律治罪。
农田令、青苗令、山林令编入《田律》。
发布人丁令,各地重新记录民籍,不论奴、婢一律记录在案,民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年纳钱二十,不分民、商、奴婢,世家大族的奴婢也必须记录在案,有违背者按刑律治罪。
编入籍册者,官府给发通牒,通牒包含姓氏、居住地、相貌等信息,如要外出还需凭借通牒到官府领取路引才能通行。
人丁令编入《民律》。
发布官吏令,各郡增设盐铁官,出具明文告示标明盐价,盐铁收归国有不许任何人私自开采贩卖。
各郡增设粮仓官,遇粮贱则收粮入仓,粮贵则拨粮出售,稳定粮价,以备救灾,凡哄抬打压物价者,一律锁拿问罪。
各郡县增设驿站,驿站为官府消息送达中转,备有饭食、马匹,非公务任何官员及亲属,不得擅自使用驿站,如有违背,赔偿驿站损耗,并罚服徭役一年。
县级以上官吏每两年评比一次,分优良差三等,所评科目为:案件无冤假错;水利无废弛;驿站无松懈等。优者可晋升,良者连续三次调离原职不得晋升,差者立即解职。官员不得在自己本乡及妻妾本乡任职。
官吏令编入《置吏律》。
发布取士令,分童生、秀才、举人、贡生,分别对应县、郡、州及州牧府考核,县、郡为一年一考,州考为三年一次,州牧府在州考后次年春天举行会试。
秀才即可在县中任职,举人、贡生可在郡、州任职,贡生在州牧府考核优异者,可向州牧大人献策,如有采纳官职不限。
同时,县学、郡学对外开放,凡入籍者皆可进入学院学习,考核范围《韩非子》、《申子》、《商君书》、《诗经》、《春秋》、《尚书》,初步定为六本。
取士令编入《科举律》。
发布市场令,免除各城及各处关卡之城门出入税,凡成本在三十两以下的,一律免税,超过三十两者,涉及民生用度之物,如米面粮茶肉,一律三十税一。奢华之物,如貂裘、金银饰品、珠宝翡翠,一律十五税一。
扬州世家三年之内暂行十五税一,三年之后按律执行,律出之日,各郡县查核所辖商家赋税份额,每年法吏巡查各地,如有偷税漏税者,初次罚所偷金额三倍,再次为十倍,三次及以上者,赶出城市,所贩商品、店铺一律充公,三代以内不得经商。
市场令编入《关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