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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又一犯罪事实调查(第1页)

15分钟后。

冠兰坐在审判席上,敲了一下法槌:“带第一被告人马元宝上庭,下面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设×场的犯罪事实进行专项调查,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需要。”吴长江精神抖擞的回答,冠兰以为是刚才休息,吸了烟,提了神的缘故。

“准予。”

吴长江:“被告人你刚才说聚众斗殴是因为孙拿子一伙要冲你们的×场而引发的,那么你们这个×场那是何时开设的。”

“这个×场原来就有,我是2015年12月22号加入的。”

“你以什么方式加入的?”

“我以入的股方式参入,交了50万块钱。”

“你们几个股东?”

“‘贪心鬼’、‘卢鸡公’、‘卖暖’、和我四人按一定股份比例开场子。”

“你们的股是怎样分配的?”

“我40%、‘贪心鬼’40%,‘卢鸡公’10%、‘卖暖’10%。”

原先讯问笔录里这四个人开场子的股份是一样的,刚才他与被告人朱金元当庭对质承认了自己是这个团伙的老大,但他还是不想染“黑”,所以没把真实情况说了出来。假说是以入股的方式开场子

“朱金元、卢小送、卖暖,在×场有没有分工?”

“‘贪心鬼’的股份与我一样多,在×场上与我一样有话语权。‘卢鸡公’、‘卖暖’没有分工。”

冠兰听着,感到马元宝有一定的文化,因为他的回答里面用了一个官方用的词“话语权”,这在被告人中并不多见。

马元宝也为自己的答话满意,他把朱金元说成在团伙里与自己一样的地位,既报了朱金元刚才出卖他的一箭之仇,又没有暴露其他人的问题,

在吴长江看来马元宝这是回避事实。他柱然站立,凛然的问道:

“被告人,有证据显示你们开×场有明确的分工?”

马元宝望着吴长江翻了一下白眼,不语。

“审判长,请让我出示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朱金元、卢小送、迈暖暖,还有的讯问笔录,以此证明被告人一伙开设×场是有分工的。”

“准予,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此证据没有异议,出示时,尽量简明。”

“这里是朱金元的讯问笔录。”

电视屏幕同步显示。

“问:你在×场做什么事?

答:我是巡视×场的,负责安全保卫,如果有人来捣乱,马上报告。”

“下面是卢小送的讯问笔录”

问:“你在×场做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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