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利润,政府雇员的基本工资提高到每月一千八百日元。
然而,这些努力并不足以使片山内阁解决吉田制订的各项政策所造成的困难。在吉田内阁下野之前一个月,日本银行的纸币发行量达到一千零五十亿日元,一年之内上升了百分之七百以上。那一年政府的赤字约为七百六十
亿日元,而1947‐1948年度的新预算要求支出一千
1鲍尔:《日本‐‐是敌人还是盟国?》,第61‐62页。
2这些讨论主要是在英联邦代表麦克马洪?鲍尔的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在鲍尔对占领日本的研究中有详细的论述(同上书,第133页以下)。
1见《总结》,第22期,1947年7月,第18页。
一百四十亿日元。这些费用可能将来自通常的岁入和从资本税征集到的四百三十亿日元。实际上,片山面对着392六百五十亿日元的赤字,这不得1
不用进一步的通货膨胀来解决。到1947年底,纸币发行总额达到二千一百九十亿日元。此外,他感到伤脑筋的是许多公司拒绝付税,而收税员又懒懒散散,不愿合作。通货膨胀、提高工资和增加工业生产等各项基本问题,都远
远没有得到解决。
1《总结》,第22期,第45页。尽管有这些数字,但吉田的大藏大臣石桥声称他正竭尽全力控制通货膨胀。他认为商品价格的上涨,主要是由于商品减少,其次才是由于通货增加。
第八节基本的经济改革(一)引言
在被占领的头两年中,无数实际的经济问题不断地困扰战后的每一届内阁,其中最严重的一些问题来自经济改革计划。早在威争时期,同盟国就确信日本的侵略行动和军国主义不仅是由政治力量引起的,也是由经济力量引起的。因此,在进行政治改革的同时,经济改革的计划也开始了,其目的在于摧毁日本军事力量的经济基础并防止军事力量的复活。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强调农业、工业以及劳工界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这项政策主张解散大的企业公司和银行,并鼓励人们在和平工业中就业。这项政策最重要的结果是:土地改革计划的制定,工会的迅速建立,有关赔偿问
题的没有得出结论的讨论,以及解散财阀即家族集团的计划的制订。
正如上述的政治和行政方面的改革一样,每项经济改革的创议、制订和执行,不论是哪一党派执政,总是在进行着。自然,以片山为首的社会民主党人对这些改革中的许多措施比以前几届内阁更为热心,而在最初的几个月中,行政上的迟缓和拖延是比较严重的。然而没有一个内阁敢于以自己的政治前途来冒险,而公然反对盟军最高统帅部所发动的任何一项改革。这些经济改革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的影响和效果是逐渐增大和持续不断的。有些事情,比如土地改革,早在1945年12月就通过了改革条例,然而直到1947年仲夏才广泛地执行起来。它的全部作用将不可能在一代的时间内感觉到。最后,由于这些改革是盟军最高统帅部推动的结果,因此,要判断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会永远被日本人民和政府所接受,还为时过早。然而,到1947年年底,已经能看出:土地改革393和解散大财团的计划已经被接受了,尽管是
相当勉强地接受的。
(二)土地改革
日本土地问题的严重情况并不是战争的直接后果。这是一个老问题。土地太少而大多的人口想在这里勉强维持生活。人口急剧增长,而很少数的人
却占有与人口
比例不相称的大量土地,这两点使得问题更加严重了。结果,有百分之七十的农业人口部分地或全部地依靠租来的上地生活,每年要例的地祖达到当年收我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对日本的占领和盟国的政策,使激剧的土地改1
革成为可能。土地改革的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特别是佃户的确苫,让耕地的人有机会占有土地,并在比较公平的基础上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权。在和田博雄(他后来任经济安定部长官)被任命为农政局局长以后,第一次把一个强迫将土地转让给佃户的计划提交内阁审议。1945年12月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一项指令,要求根绝&ldo;那些长时期以来损害土地结构的恶弊&rdo;。这项指令还要求在三个月年提交给盟军最高统帅部一个规定把土地转让给耕种者的计划。此后不久,内阁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要求地主把超过十至十五英亩的地产都卖掉!颁布这一法律,或许是想采取迅速的行动,以防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布更为严峻的命令。1946年4月,日本政府按照盟军最高统帅部的指令,拟订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计划,提交盟国对日委员会审议。盟国对日委员会对日本政府这一计划的主要反对意见是:(一)将大至十二英亩半的土
地归入免于转让之列,这就实际上意味着只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会受到
土地改革的影响;(二)其他一些关于例外的规定,使人很有可能逃避土改;(三》行政机构臃肿,不能保护农民的权益;(四)对农民要求的初期信贷数和现金付款数定得太高。于是,盟国对日委员会对于土地改革纲要1
的批评意见,连同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具体建议,一起提交给吉田内阁考虑。经盟军最高统帅部不断施加压力后,在1946年10月终于制定了两项关于土地改革的法案。第一项法案394规定了可以转让给新主的土地和实施转让的方法。这项新法律规定&ldo;不在乡地主&rdo;必须将他们所有的土地都出售给政府;在土地上居住的非耕种者可以保留二英亩半,在土地上居住的耕种者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