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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第1页)

党员不但要履行义务,也享有权利。必须懂得如何正确地使用党员权利。这一项比以前写得更充分了。这就联系到&ldo;四人帮&rdo;垮台以后批&ldo;四人帮&rdo;时的一个问题,当时乔木找到了马克思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论述,没有权利的义务和不尽义务的权利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尽了义务也就应享受权利,要享有权利也必须尽义务。这从理论上,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提供了依据。我们也是遵循这一点修改的。新党章不仅比张春桥主持起草的那个有了根本的变化,而且比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更加完善了。与党员的义务一样,党员的权利也是八项:(一)&ot;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ot;。(二)&ot;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ot;。(三)&ot;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ot;(四)&ot;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ot;。(五)&ot;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ot;。(六)&ot;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辨护。&ot;(七)&ot;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ot;。(八)&ot;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ot;。这项内容,九大、十大、十一大的党章都没有。

党章修改草案中关于党员权利的部分,是在充分考虑到&ldo;文化大革命&rdo;期间党员的权利遭到侵犯、甚至遭到践踏的情况下起草的。这次修改,又专门写了两款:&ldo;任何一级党的组织商至党的中央机关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rdo;&ldo;党组织的负责人或任何其他党员如果有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侵犯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纪律处分。&rdo;

其三,这次党章还增加了关于干部的标准,即对于党员干部的要求,这次党章作了六条规定。这是以往党章所没有的。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既然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又何必再专列条款规定干部标准呢?不如合并或取消。后来经过斟酌,认为还是留下的好。因为党员和干部终究有不同的标准。

其四,关于党内民主生活,新党章也比过去提得好了。其中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对各种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权利批评党的任何一级领导乃至中央领导,并有权向任何一级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当然只是条文,实际执行不一定能真正做到。但提出这一条是一大进步:例如,在&ldo;文革&rdo;中,很多事情都可以称之为反党,包括对支部书记有意见,都可算为反党,更不要说对中央领导干部了。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给予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新党章规定了: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有权利保留自己的意见。有权向上级申诉。关于纪检问题,我们的草案是想由中央对下一级纪检实行领导。在讨论时,人们不赞成这种垂直领导,还是要实行同级党委的领导。看来决定实行双重领导。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ot;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ot;同时还增加了一个意思:即中央和省可对下级党组织管理的问题,做出处分的决定。其中规定:&ot;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ot;另外,在&ot;四人帮&ot;时期,把有关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后备军的内容删掉了,这次重新恢复。

这个党章草案,在1982年9月召开的十二大正式通过。党章通过之后,中央就把修改宪法的事提上日程了。这个工作是由彭真同志主持的,我没有参与,乔木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做了许多工作。

忙碌的一九八○年

三参与制定中央关于干部退休制度、废除领导干部职终身制的文件

关于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邓小平同志曾提出要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1979年7月29日,小平同志在接见海军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时的讲话中就提出&ot;我们将来要建立退休制度&ot;2。经过讨论、酝酿,到1980年这个问题成熟了,由中央制定了一个关于干部退休制度的文件,即4月23日中共中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同志不当十二大代表和中央委员候选人的决定》。这是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和逐步更新领导班子的一个重要步骤。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8月31日,政治局讨论通过。关于干部退休制度的文件也是由我们研究室搞的。由我主持起草、修改、定稿。初稿是由苏沛起草的。陈云提出,退休年龄分成两类:解放前、解放后;解放前,应该称&ot;离休&ot;,解放后,称&ot;退休&ot;。离休的保留原工资,还有工龄补贴,比在职时生活还好一点。区别离退休,成为这个文件中最引人注意的一点。离休干部政治上保留原来的待遇,不能降低,生活上要做到比离休以前还从优。这个原则应该说是好的,但实际执行起来不一定尽如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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