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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华裔社会对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的设想(第1页)

马来西亚的马来裔与华裔族群之间的关系,国家独立前后两族人口几乎相当于现在后者成为少数族群,不仅是一种多数与少数族群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族群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或者这种性质的关系,决定了华裔族群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与实施中,尽管联盟尤其是国阵中亦有华基政党的存在,实际上,其声音常常是不被重视的。在马来西亚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只有一种声音是重要的,这就是马来人的声音。结果造成了华裔执政党如马华公会等,无法及时、准确、鲜明地反映其所代表的族群利益、要求、思想认识和心理感受。然而,马来西亚有限的民主制度,却为以华人为基础的反对党尤其是华人社团所利用,正是他们不失时机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了华裔族群的主张与要求,反映了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来自民间社会的华团,针对官方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施政,其声音之洪亮在其他国家是少见的,这是马来西亚政治或者马来西亚华人政治的一个极大特点。

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发生后,巫统的做法是越来越不顾及民族民主协商原则,华人等非土著族群的意见、要求和感受也越来越不被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国阵中的华基党来维护华裔族群的利益已明显不够,因此,就迫使华团不得不行动起来。

仅在新经济政策期间,根据华裔族群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及其课题,华团就组织召开过四次大的集会:1971年的华人大团结(华人的政治团结)集会、1978年的华人经济大会、1983年的华人文化大会以及1987年的华人教育大会(即捍卫华教大会),分别涉及了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主题。正是在领导这些重大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华团领袖们对国内形势与华人处境及其切身利益和要求,有了不断深入、系统和完整的认识。这突出地表现在他们于1983年提出的《国家文化备忘录》、1985年提出的《马来西亚全国华团联合宣言》以及1999年提出的《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大选诉求》等历史文献之中。这期间,从反对种族歧视,维护本族群的合法权益出发,华团领袖的政治视野,已逐渐从他们要求解决华人本身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扩大到整个马来西亚社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他们明显地感觉到,在马来西亚的民主和人权深受巫统霸权主义统治的严重威胁以及官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情况下,族群问题不过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因此,只有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族群问题的解决才会看到希望。当然他们的这一立场转变,也不能不说带有策略上的考虑。

所以,华团所提出的要求是全面性的,它体现了对马来西亚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整体关怀。他们坚持认同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语文、多元宗教与多元文化的国家这一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追求构建一个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的最终目标。这样,他们有关解决族群问题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强烈的反对巫统领导的国家政府的政策及其许多现行做法的立场,使之一开始就站在了与政府对立的社会立场上,因而获得了不仅是华裔而且也包括马来人反对党在内的某种认同和支持,这样也使其自身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了反对政治的行列。巫统领导的国家政府则自始至终不放弃其单元语文、教育和文化的种族同化立场。

所以,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在如何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问题上,以华团(某种程度上也包括华基党)为代表的华裔族群,与以巫统为代表的马来族群的设想有着多么大的不同,他们甚至是严重对立的。

一、政治和法律方面坚持族群平等基础上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毫无疑问,1957年的独立宪法,是马来西亚维护和发展各族群关系的根本基础。然而,这部宪法却没有规定“民族平等”,相反,这是一部让土著马来人在各族群中享有特权的宪法。换言之,仅从宪法角度而言,马来西亚这个国家是不讲民族平等的。而且,独立后,尽管巫统支配下的联盟国阵政府频繁推动修宪,但是,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删除有关土著,马来人享有特权地位的规定,相反,却使之一再获得保障,以致最终被列为“敏感课题”,甚至在国会中都不能提出来予以讨论。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有关马来人的特权问题,乃是独立前夕各族领袖达成的共识,这是不能更改的“社会契约”。有一种马来人的观点甚至主张,即使要修改有关宪法条款,行使这一权利的也只能是马来人。

至于马来西亚的华人,基于作为国家根本**——宪法的神圣地位,他们一方面不得不忍受(实质上没人愿意接受)马来人享有特权的这一事实,但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他们在大选诉求中主张:“国民团结必须建立在维护我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以种族主义为中心点。只有在平等及毫无歧视的基础上,才能营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各民族团结与互助友爱。”他们在1985年发表的《马来西亚全国华团联合宣言》中,阐明发表宣言的理由是:“大马华人社会对种族极化的严重性深感不安,我们认为这主要是政府的‘土著利益至上’的一些政策及行政偏差所造成的,它们侵蚀及剥夺了其他种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语言及教育领域的基本平等权利。”并在宣言中指出:

“我们认为,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促进国民团结和国家进步的先决条件,惟有在自由、民主及平等的基础上国民才能团结一致。”这就是说,马来西亚的华人是把民族平等作为维护和发展马来西亚和谐族群关系的根本前提来对待的。

宪法既然规定了所有的土著马来人是享有特权的族群,那么,所有非土著非马来人的族群自然就不是享有特权的族群,因此,他们之间的地位也就是不平等的,这是导致华人要求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因。在实践中,华人要坚持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会提出废除“土著非土著”的区分,以及要求政府对“扶弱政策”予以重新检讨:“采取步骤,废除一切领域的‘土著非土著’的区分,以及‘扶弱政策’(Affir)的实施,应以保护及提升社会的弱势阶层为出发点,而且不分肤色、出身及宗教信仰或“全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一律平等,不受语言、出身、宗教信仰或肤色的影响,也不应有土著与非土著的区别,我们反对一切种族沙文主义和种族压迫政策,而弱小民族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但是,对于提出这样要求的华人而言,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声明“联邦宪法为我国的宪制民主与国民团结的基础。因此,联邦宪法的尊严必须受到尊重”。这体现了马来西亚弱势族群的真实窘境!

二、经济和社会方面坚持族群公平基础上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发生后,马来西亚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旨在消除贫困和实现社会重组的“新经济政策”。尽管在宣布政策的同时,政府承诺消除贫困是不分种族的,社会重组也不会以其他族群的利益为代价,并且,后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华人原有的经济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巩固,广大华人也分享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新的利益,但是,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以“土著至上主义”对自由竞争加以限制的做法,却引发了华裔族群对经济与社会公平的担忧。他们认为:“新经济政策实施以来,并未解决我国的基本经济问题,这种基于土著主义的经济政策反而成为种族两极化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在大选诉求中,要求“政府应全面检讨我国经济政策,以克服在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弱点。各族人民必须享有不分种族公平竞争的机会”,并指责在“过去三十年来政府的经济政策显然过于侧重扶助土著工商业社会,而忽略了中小型工业的现代化与发展。”还要求政府“为所有领域提供公平及充足的支援,包括养猪业。”“必须公平及合理地分配土地给极需耕地的各族农民。”“废除‘种族固打制’,代之以按能力分配制度(edslidingscale)。”以及“我国各宗教在传播、发展、享用官方资源以及媒体的报道方面,应获得公平的对待”等等。

三、文化和教育方面坚持族群多元基础上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如果说与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方面有关的平等与公平以及民主和人权等问题,还只是涉及华人的现实权益的话,那么,文化和教育所关涉的意义就更大了,因为它不仅与华人的文化和教育的现实权益有关,而且更直接涉及马来西亚华人作为一个族群本身的存在,即她还能否保留自己特有的族群身份。按照民族学的理论,民族特点主要体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特点没有了,那么这个民族也就不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来族群的群体可能还在,但是,她绝对不会再是原来的族群,而是一个新的族群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深入理解,为什么巫统支配的联盟,国阵政府所推行的文化同化政策,会让华人感觉到更有甚于政治、经济等领域里的类似政策,会让其感觉到族群生死存亡的威胁。从而,马来西亚华人也正是在这一领域里体现出来了少有的抗争精神。他们不顾一切地反对国家的文化政策,而使得巫统/国阵政府的同化政策时常受到挫败。

1971年,政府颁布了突出土著文化与伊斯兰教地位的“国家文化政策”,这在人们对“五一三”事件所造成的悲剧记忆犹新的时候,暂时没有听到华人有多大的反对声音.然而,这不等于他们接受了这一文化政策。十多年后,当政府开始检讨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时,华团趁机于1983年提出了《国家文化备忘录》,明确表示:“我们反对当前的国家语文教育和文化政策,以及文青体育部所列出的‘塑造’国家文化的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就是:

马来西亚的国家文化必须以本地区原住民的文化为核心;其他文化中有适合和恰当的成分可被接受成为国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国家文化的重要成分。

华团反对的理由是:“目前的国家语文、教育及文化政策却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与强制同化他族的倾向,只从单一民族的立场与观点看待与处理语文、教育及文化问题。这个‘马来族中心主义’的政策与我国社会多元性本质之间的矛盾,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以华团为代表的马来西亚华人坚持认为,马来西亚的语文、教育和文化政策是政府种族不公平政策的表现之一,同时也是对马来西亚族群多元国情的极大漠视。“华社特别关注的是,《1996年教育法令》并未公平对待我国华裔、印裔及其他少数民族母语教育的发展。”“我国是个多元民族社会,然而政府所推行的国家文化政策,却以单元文化以偏概全,导致我国丰富的多元文化无法百花齐放。纠正过去的错误的关键前提是:制定国家文化政策,必须以民族多元化为基础。”他们认为,构建国家文化应具备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多元的文化形式;(二)共同的价值观;(三)本地色彩。并进一步解释道:“多元文化形式是我国各族人民不同宗教,生活习惯与文化传统的自然反映。它使我国文化显得多彩多姿,因此是优点而不是弱点。共同价值观以科学、民主、法治精神及爱国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共同的价值观与本地色彩主要是体现在文化的内容方面,这是国家文化所应注意的。马来色彩固然是本地色彩,但本地色彩不等于马来色彩;我国华、印、伊班、卡达山、达雅等族的色彩也同样是本地色彩。”

巫统领导的国家政府之所以要推行单元的语文、教育和文化政策,其理由是这样有利于实现种族团结和国家认同。华团的立场则是:“马来种族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一种语文,一种文化才能团结各族人民,多元语文与文化将导致人民的分裂,这种理论显然是错误的。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团结与否,经济、社会与政治因素更为重要。换句话说,经济的压迫、社会的不平与政治的分歧,可以使同一语文与文化的民族或国家陷入分裂与斗争;相反地,合理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和共同的政治信仰则可以把不同语文、文化的民族或国家团结起来。”“因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单元语文与文化并不是民族与国家团结的决定性因素,相反地,在多元民族国家里,如果强行语文、文化的同化政策,其结果必将引起民族的不和,使国家团结的基础受到动摇。”

正是基于保存本民族文化的需要,马来西亚的华人才一直坚持华文教育,捍卫本民族的母语教育权利,反对政府对待华、印母语教育的不公平做法和歧视态度,并且,在马来亚独立和马来西亚建国前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他们在承认马来文为国语(NationalLanguage)的同时,也坚持要求列华文为官方语文(OfficialLan-guage)之一。华团在1983年提呈的《国家文化备忘录》的附录“语文教育”中,对此回顾道:1954年华裔公民对语文教育的三大要求,1956年华裔公民的四大宪制要求及1956年华校教总与印校教师公会所发表的共同宣言,都提出华、印文与英、巫文同列为官方语文的要求,这证明华、印族对列华、印文为官方语文的愿望与要求是十分强烈的。官方语文之争一直延续,到了1967年国语法令在国会通过,英文失去官方地位,马来文成为国语及惟一的官方语文,华、印裔公民深感失望与不满。1969年大选,官方语文之争更加剧烈。“五一三”事件过后,随着煽动法令的通过,官方语文问题已被列为敏感问题之一。此后,列华文为官方语文的要求才被迫搁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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