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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第2页)

与众多女性犯罪嫌疑人相比较,她显得过于冷静,冷静得让负责审理案件的警察都感到吃惊。这种冷静,更深一层的原由是:她无论如何也不相信李晶晶会真的置她于死地,她相信到最后她会帮助她,她会放弃控告。

这是王勉出事之后心理永远的、也是仅存的一种侥幸。

这份侥幸,给了她希望,同时也给了她得以度过看守所里的艰难日子的力量。

从常理上说,王勉的案子是有弹性的。也就是说,如果她的同学李晶晶放弃报案,或者为公安部门提供对王勉有利的证据,那么王勉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至少不会受到那么重的惩罚。

但是,事到如今,无论李晶晶态度如何,她到公安局报案本身,已经决定了她们之间的这起纠纷,已经提升了一种高度,那就是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

无法改变的事实是:王勉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这一切王勉了如执掌。

她实在想不到的是,李晶晶会真的把她送进监狱。

她以为,即使是李晶晶不能主动撤消报案,但是她是可以为她提供一些证据,证明她是赌气,而不是占有财物为目的。那么即使是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真的被送进监狱,法院会给她判处缓刑。

所谓缓刑,就是缓期执行刑罚。法院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但是缓期一年或两年执行,她便不需要被送进监狱接受惩罚。如果她在缓刑期间没有再触犯法律,那么原判刑期便会被法院按程序撤消。

在看守所里的时日,王勉不能和家里人取得任何联系。除了审理案件的民警,她唯一能见到的人就是家里为她请的律师。

从律师那里,王勉知道了,在她被公安局带走后,她的爱人以及她的姐姐、她的父母都在努力去找李晶晶,但是李晶晶拒绝和她家任何一个人见面,就连以前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的王勉的爱人她都不见。

李晶晶知道这一家人找她是为了什么!但是她就是不见他们。

李晶晶对预审员说:她的信用卡丢了,她怀疑是王勉拿了,但是她并不确认。她希望通过警方来搞清楚这件事,所有的线索在她报案的时候,都没有保留的都提供给了刑警队了。

负责此案的预审员告诉王勉,李晶晶否认王勉曾给她打电话,告诉她拿了信用卡的事。

这个细节,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

如果李晶晶承认王勉打了这个电话,那么她至少是有自首的倾向,法院就会酌情轻判她的罪。

可是,预审员也找过李晶晶好多次,她就是不承认王勉给她打了那个电话。

而当时的情况只有王勉和李晶晶两个人通话,王勉说她打电话告诉了李晶晶,没有人会怀疑王勉这个行为。

客观上说,依她们关系的密切程度王勉打这样的电话是合情合理合乎逻辑的,但是,只有王勉自己这样说,法律上很难采信,而她唯一的证人是李晶晶。

了解情况的人只有她们两个,当事人又是她们两个,李晶晶不承认,谁都没有办法。

王勉的案子审理了将近一年,1997年12月19日,法院的判决下达了:她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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