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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不起诉决定(第1页)

莫士元念完了告知书后,将告知书递给郑迟。

“郑律师,签个字吧!”

郑迟接过告知书,又认真仔细地看了三遍,才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莫士元将签好字的告知书,连同省司法厅的两份鉴定报告一起,塞进了一个档案袋中,并亲自贴上了封条。

五分钟后,莫士元对郑迟说:“这只是我们向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申请,而且你也看到了,既然是拟定文件,就不代表省高检最终不会向宋雁平提起公诉。”

郑迟点了点头,说:“我明白,莫组长。”

莫士元继续说道:“你回去也准备一份书面文件,申请撤销对宋雁平的起诉,我一起递交给省高检,等省高检审核通过了我再联系你。”

“好,谢谢莫组长!我这就回去准备!”

郑迟说完,拿起公文包离开了市局。

第二天上午,郑迟将准备好的申请书交给了莫士元,莫士元跟蒋燕两个人一起前往东山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文件。

由于是中央巡视组派驻审查的案件,所以因案情的特殊性,又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代表性。

经省高检的研判,决定由省司法厅配合,对宋雁平进行二次司法鉴定。

半个月后,省高检结合省司法厅对宋雁平的二次司法鉴定结果,出具了一份《因宋雁平三级伤残不决定起诉》的文件。

东山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庭岛市公安局会议室内,当着安娜、莫士元、蒋燕以及郑迟和一众工作人员的面,宣读了省高检出具的文件。

本案涉及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过侦查,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所涉罪行。

被不起诉人:宋雁平,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系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街道人,现住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888号。

本案由庭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雁平因身体的原因,不起诉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本院提交审查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其身体和精神状态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产生显着影响。

考虑到其伤残状况对本案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经审查后决定不起诉。

根据医院和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伤残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神经损伤、肝脏持续性衰竭等严重后果,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身体状况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判断和行动能力产生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

鉴于犯罪嫌疑人因身体伤残导致其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因此导致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我们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不宜起诉的理由。

身体条件限制: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体伤残严重,无法配合完成相关诉讼程序,如无法正常接受询问、出庭应诉等。

证据收集困难: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可能导致相关证据收集困难,无法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公正审判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对审判过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实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雁平个人不起诉,案件中其他的涉案人员,将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因身体伤残导致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存在的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

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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