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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第1页)

当财务部门例行财务大检查时,林一凡所在公司开出的那长支票的去向和发票的号码不相符合的情况被查出。问题就这样出来了。

林一凡说,与她合作那家模型公司的财务是经理的爱人,夫妻一家。法院要求她举出那位经理夫妻贪污的证据,她无从做起,也不可能做得到。所以她的判决书上,说她几次在法庭上举不出证据说明自己无罪。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法院通过查支票的走向应当能够获得,而据律师说,直到终审开庭,那张支票其实还在那个9岁孩子的账号上。林一凡听到这样的消息后,非常恼火,当庭与审判长冲突起来,于是法官说她态度不好,太强硬。

林一凡说,直到今天,每当她想起这件事情,心里都有一种无法抑制的愤怒。客观上来说,这件事情本身,她自己是有失误的。当初她嘱咐财务开出支票,按规定财务人员应当去银行对账,但是她没有做督促财务人员去做。与她合作的公司,在那之前已经成功的合作过三次,这是第四次合作。前三次模型的制作都非常顺利,手续也很严谨,因为时间紧,对方加班加点把模型赶制出来,使得他们公司的设计项目一次次在有关部门获得顺利通过。这个工程即是北京北三环某桥附近的某大厦二期工程。二期工程规划的难度非常大,获得通过也非常难,工程方案先后就做了将近一年。最后,在规划部门的一次审查会议上,基本获得原则通过,会上专家们所提出的一些意见也仅只是一些非常小的修改。这样,这个方案在修改以后便可以不用再&ldo;上会&rdo;,相关领导走简易程序便可获得通过。

艰苦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林一凡异常欣喜。走出会议室,她迫不及待地把这个消息打电话通知了替她做模型公司的某公司。因为前三次的合作大家都很愉快,这个模型公司每次都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按质按量,从未拖泥带水。在这样的基础上,林一凡决定委托该公司继续为其做第四次模型。

时间仍然非常紧迫。因为前几次的模型均为该公司所做,对方相关人员对此次修改所需要的模型也比较熟悉。为了节省时间,林一凡把具体要求在电话告知对方经理。于是这第四次合作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操作了。对方提出要买些材料,需要先付一些钱,林一凡当即同意,并且让财务尽快把支票开出,并送了过去。这之后她便没有再过问这笔钱的事,直到检察院把她抓走,她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第一次开庭,双方阐述的时候,她才知道自己是因为这笔钱的去向不明而被抓。而那笔钱的来龙去脉在开庭的时候对方和检察院已经阐述得一清二楚了。

从事实本身来说,林一凡认为钱的去向已经明了。但是对方模型公司的夫妻俩一致证明,那笔钱是林一凡拿走了。即使这样,法院可以通过查帐也能查清钱的去向,自然就能证明她没有拿这笔钱。

然后法院没有按照她所希望的路径操作。她认为那夫妻俩出具的证明,在可信度上是打折扣的,而法院却采信了那夫妻俩的证言证词。

令林一凡不解的是,到现在她都不知道那夫妻俩当时为什么会那么做。她认为他们是做了伪证的,可她自己又拿不出新的证据,证明她没有拿那笔钱。

在林一凡的心里,她没有拿那笔钱是显而易见的事。早在1994年的时候,她的年薪已经达到了18万人民币,她的爱人、孩子都已经业有所成,家里经济状态是相当好的。从各个角度说,她都没有必要去贪污那区区6。9万元。如果说她贪污600万或许有可能,比如替别人投资什么的,可这区区的一点钱,根本不值得她去贪污的一点钱,却把她搞到这步境地。

林一凡实在想不通。她觉得自己无法想通。

于是,在法庭上,她控制不住情绪,大发雷霆。

最后,模型公司的夫妻俩被判罚款和退赔,因为他们双双证明那钱是给了林一凡。林一凡由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对于林一凡来说,一生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最后,接受政府委任担任了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她经历了太多酸甜苦辣。有很多东西是值得好好总结一下的,因为在总结的过程中,她也逐渐看清了自己的一些失误和过错。她想,在她从事经营期间,有些属于市场本身的不规范,也得她们无法规范操作,在与甲方的合作中,先操作后签协议的情况很常见,这在一般人看来是很平常的事。然而,就是这市场的不规范,却成了她进监狱的最初诱因。

法院的判决,对她的打击相当大。刹那间她几乎失去了理智,她无法和人对抗,更无法和法律对抗。法院认定的事,她没有力量推翻。但是,实在她心里不服。

很长一段时间,她不再回想过去的这件事。而面对我的采访,她又一次把这事提起来,我看到她的情绪依然激动。

看看周围,管教队长不在。她对我说,当初她被重判,就是因为她到最后都没有认罪。办案人员曾经明确对她讲,如果态度好点,她会得到从轻处理。但是她想,她一辈子做人,一直坚持的是&ldo;一是一二是二;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rdo;。她不会为了让自己少坐几年牢,而违心的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但是,到监狱以后情况不同了。她知道她的结局是无法更改的,否则就不会有这样的结局。她的家人替她申诉,她没有表示支持,也没有表示反对。依她的个性,她肯定是要申诉到底的。之所以她不想自己再去申诉,就是因为监狱里明确规定,申诉的罪犯不给减刑,那属于不认罪服判。而且即使申诉,她觉得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相反还会有一些副作用。她希望减刑。她不想再去因为不可能的结果再做不明智的事。她对自己的案件心里有想法,否则她也许到不了今天,但是,在监狱她不想再说起了。她只想好好表现,早日回家。

在林一凡的案卷里,我看到了她的悔罪书里有这样一段话:

&ldo;我曾15岁入团,18岁入党,(党和人民)培养我大学本科毕业,(使得我)学有所长。毕业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38年,工作中曾多次获奖,并于1989年晋升为高级工程师,建筑设计公司经理等职。然而,由于没有重视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在经营管理中没有正确把握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中没有认真掌握财务政策、制度,终于犯下罪错,成为人民的罪人。每每想到此,我无比痛心、悔恨。&rdo;

这样的悔罪书每一名罪犯入狱后都要写。有的罪犯在悔罪书中甚至把自己骂得狗血喷头。林一凡没有在认罪书中痛骂自己。她说:&ldo;回忆自己的一生,我发现自己做错过很多事。&rdo;

她对自己过错的反思尽在其中,我觉得她是真诚的。

林一凡说,后来她自己想清楚了。从案件本身说,不管钱是被谁拿走了,装到了谁的腰包,总之是公款受到了侵害。既然法院认定是她的问题,惩罚她,那她只能无条件的接受了。她想,从年龄来说,她比那些人都大,已经过了将近一辈子了,即使是坐牢,她也没有再多的东西可失去了,除了生活条件的改变,亲情的损失,她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可是,别人则不同了,他们还很年轻,如果法律惩罚他们,那他们会失去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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