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时,在两个问题上产生了争论。其一是关于这些岛屿的法律地位以及安全理事会解决这一问题的权利问题。其二是关于改变和修正协定的问题。安全理事会的澳大利亚代表立即提出了在和平会议以前安全理事会是否有权处理这些委任统治岛屿的问题。他争辩说,交战国中有好几个国家对这些岛屿的未来也感到关切,但它们不是安全理事会的成员国,所以这整个问题应该放到最后和平解决时讨论。美国政府早已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因为这些领土过去是委任统治的,所以由安全理事会处理是合法的。而且,联合国宪章规1见贝尔纳斯:《坦率的话》,第221页。
定,当安全理事会讨论某一问题时,如安全理事会认为这一问题特别关系到某一成员国的利益时,允许这个成员国参加安全理事会对该问题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运用宪章的这一条款,就可避免把整个问题拖延到和平会议时再去讨论。3月12日,安全理事会同意邀请那些没有参加安理会的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来参加安理会的会议。澳大利亚撤销了它的把托管协定延迟到1
和平会议时再作最后批准的建议,于是,安全理事会在所有参加远东委员会
的国家的代表都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了。
当会议进展到对文件的实质性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时,美国代表奥斯汀在投票表决时以弃权的方式表示美国反对那些影响到协定的安全条款的修正案。例如,有人建议修改第八条第一款,根据联合国宪章,以最惠国待遇来代替特惠国待遇。奥斯汀宣布打算弃权,因为很明显,&ldo;在美国考虑到它的职责而可能要撤回这份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当然不应当在安全理事会使用否决权&rdo;。结果这一条款未加改动。当有人建议限制美国对托管协定的更动、修改或宣告终止的权力(第十五条)时,美国代表采取了更为强硬的立场。奥斯汀声称,他不仅要在表决这个问题时弃权,而且&ldo;这整个事件可能会导致美国取消实487行托管&rdo;。虽然有些迹象表明安全理事会的有些成员国感到美国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得过于强硬,但是它们并没有坚持要修改,因此,
那一条款仍照草案原文,未予更动。
然而,在美国的同意下,仍然对草案原文作了一些小的文字上的改动。第一个改动是在第三条,这一条给予美国以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全权。美国原来的草案中规定,美国把这些领土作为&ldo;美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do;来行使其权力。美国代表主张写上这一短语,强调说这个说法并不意味着主权。而安全理事会其他成员国认为这个短语是多余的。最后,美国同意将它取消。对草案第六条作了修改,使它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要求&ldo;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rdo;的精神。如上所示,美国不想考虑‐‐也不乐于看到‐‐这些岛屿独立的可能性,因此删去了协定草案原稿上&ldo;或独立&rdo;这几个字。美国愿意在文本中加上这几个字,只要后面加上宪章中也载有的修饰性短语,即&ldo;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为原则&rdo;。有了这样一个限制性条款,美国人感到自己的安全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第七条的修改,保证了居民有不受限制的良心自由,并且规定了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不违背公共秩序与治安的自由。1947年4月2日,安全理事会按照修正的文本,批准了整个协定。对太平洋地区领土实行战略防区托管(这种办法还是第一1
次施行),在它生效以前,必须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原来的协定草案早已经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批准,参议院也提不出多少反对意见。国务卿马歇尔向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保证,协定的条款几乎给美国完全的行动自由。福雷斯特尔向外交委员会保证:一开始将担当管理这个区域的职责的海军,将履行职责,把地方行政工作交给当地岛民,&ldo;给他们以美国所一向促进的、符1在其外交部长伊瓦特的促进下,澳大利亚在远东委员会和联合国一直在催促着早日召开和平会议,并要求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加。当时既参加安全理事会又参加远东委员会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中国、法国、荷兰、联合王国、美国和苏联。后来邀请了加拿大、印度、新西兰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远东委员会的论述,见上文,原着第337‐341页。
1安全理事会所批准的托管协定文本,见联合国:《条约集》,第8卷,第189‐199页(编号123):转载于《文件,1947‐1948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843‐847页。
合于军事考虑的最大的权利和特权&rdo;。1947年7月7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联合决议,授权总统批准托管协定。他于7月18日在这份协定上签了字,并且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命令488成立一个临时民政署,由海军部长管辖。不用说,太平洋地区领土最后将由内政部管辖,只有其中的军事基地仍由海军部长管理。这样,一个新的政体在这些前委任统治的岛屿上开始实施了。在国际组织的总监督下进行一种战略防区托管的试验,这在历史上也许还是
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