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致法院的信函原文如下:
关于解除与被告人程明达的委托代理函
我所赵敬寿、刘海波律师受当事人程明达委托,代理其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律师。现鉴于法院拒绝了律师提出的控方证人出庭的申请,我们认为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查清案件真相,不能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自即日起中止与被告人程明达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证人出庭的合理要求能够实现,且当事人程明达本人同意,我们愿意恢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致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业律师:赵敬寿(签名)、刘海波(签名)
临江天问律师事务所(印章)
2004年2月25日
我知道在这个生死攸关的问题上,绝对不能有任何让步!如果临江司法机关刻意要把这个冤案做死,那就干脆让他们做得更加露骨,凸显他们制造冤假错案的荒唐和无耻,为将来翻案留下更多的证据。我来不及细想,怀着极为悲愤的心情,提笔写了一封给王法官的信。
我保留了这封信的底稿,全文如下:
撤销委托律师并拒绝配合庭审的声明
收到贵院送达的律师解除与本人委托代理函。
本人蒙受巨大冤屈,已被三年关押、两次起诉,本指望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庭审理查清事实,还本人自由和清白,无奈法庭拒绝传唤本案关键证人出庭质证。鉴于法庭不同意传唤证人到庭质证,将无法澄清本案关键事实,法庭审理只是走过场,本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即日起解除临江天问律师事务所赵敬寿、刘海波律师作为本人案件辩护人的委托关系,并不再接受家属委托和法院指定的任何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人将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拒绝签署一切法律文书。如果法庭能传唤本案关键证人刘心宇、曹志雄、钱文韬、姚丽、全伟、周林志等人出庭质证,给我一个公正的审判机会,本人将万分感谢,届时将立即恢复对赵敬寿、刘海波律师的委托授权,并完全配合法庭需要,完成所有司法程序。
特此声明。
此致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程明达
20004年3月2日
我意识到这封信很不礼貌,但我已经没有任何退路。我把这封信交给林管教,麻烦他转交给二中院承办法官。林管教很仔细地看了信的内容‐‐按规定在押人员不得向外写信,给办案人员的信件也要通过看守所审查,然后对我说:&ldo;你确定要这样做么?&rdo;
我坚定地说:&ldo;是的。我知道这样做的各种可能的后果,我愿意坦然接受。这是我慎重考虑后的决定。争取公平、公正的法庭审理,是我惟一自救的机会,我已经没有任何退路了!&rdo;
林管教劝道:&ldo;给承办法官写信反映情况,是你的权利。我跟你谈点纯粹个人看法,绝对不是所里的意思。前面你跟检察院关系搞得那么僵,已经吃了苦头。现在给承办法官写这样的信,不是把法院关系又搞僵了么?虽然说法官会依照法律和事实来做出裁决,但法官也是人,人都是感情的动物,如果法官没开庭就对你产生了对立情绪,无疑对你是相当不利的。&rdo;
我感受到他的真诚,感激地说:&ldo;我知道您是为我着想,但证人出庭质证,是洗清我这个冤案的最后机会,如果证人不出庭,冤案就一定成立,判轻判重对我在而言没有任何意义。&rdo;
&ldo;你现在这样想,我理解。不过,我劝你再谨慎考虑清楚。我们跟办案单位每天都有机要交换,这封信只要转交出去,就没法再收回来了。&rdo;
我慎重其事地说:&ldo;我做这个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麻烦您一定要帮我这个忙,把这封信尽快送出去。&rdo;
林管教说:&ldo;既然这样,我按规定帮你转交就是。这是我职责范围的事,你不用客气的。&rdo;
见他答应了转信的事,我虚心请教道:&ldo;林管教,我在看守所三年,很少听到控方证人出庭质证的,似乎都是公诉人念一下证人证言,您在看守所干了一辈子,听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多么?&rdo;
&ldo;我听到的也很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这么说吧,至少90以上的案件审理,控方证人是不会出庭的,通常就是宣读证人证言。&rdo;
&ldo;有什么方法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么?&rdo;
林管教立即警觉地说:&ldo;这个你别问我,你可以问你的律师。&rdo;
我说:&ldo;我问过律师,他也没有好办法,因为刑诉法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公检法三家担心证人出庭作证节外生枝,通常不批准证人出庭申请。&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