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论罪,非要用特殊手段加以制裁不可呢?」我们对此一问题的正确答复是:「由于地域环
境之不同,无法行使司法权力;或是限于国际间不平等条约束缚、丧失治外法权时,为维护
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当然不能坐视国之蟊贼逍遥法外,庇护于敌人羽翼之下,甚而凭
借外力,继续进行其祸民殃民的罪恶勾当,故尔不得不适应现实之需要而断然出此。」
以笔者参加过或指挥过的「行动工作」的实例作为说明:其时间,只在抗战前后,也就
是自民国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底的十年中;其地区,也只限于不在我政府统治或管辖下的特殊
环境里。更具体的说,其中包括北平的「东交民巷」、天津的英、法、日各国租界以及上海
的公共租界与法租界等处,至于法属安南的河内,那是外国领土,情况尤为特殊。此外,也
就是抗战进行中的沦陷区了。论及其事实,虽已详述于本书第一二两部,在这里无妨再作提
示如下:
二十二年春,日本帝国主义继侵占我东北之后,复图掠夺华北甚急。过气军阀、前湖南
督军张敬尧受日军指使,潜入北平图谋不轨。虽然明明知道他潜伏在使馆区「东交民巷」里,
可是又不能去逮捕他,怎么办?
二十三年冬,通缉要犯、前西北军将领曾任宁夏省主席的吉鸿昌,藉抗日之名,据察热
一带勾结共党,大搞武装势力,且掉转枪口,公然对国军开战,之后虽投降就俘,但却在押
解途中脱逃了。迨吉某潜至天津,藉租界为掩护,公然倡乱,能任其猖狂吗?
二十四年冬,原任河北省滦渝区行政督察专员殷汝耕,在日本军阀怂恿下,背叛国家,
竟僭称「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于通县,凭借外力窃据冀东二十余县市,居然沐猴而冠,做
的全都是「里通外国」叛国殃民的勾当。政府虽明令通缉,但却无法缉拿归案,欲求绳之以
法,这又该当如何?
二十七年春,北平已然沦陷,以王克敏为首,由日军扶植的华北伪政权正助桀为虐倒行
逆施中。我英勇同志冒着万险,在敌伪严密防卫下,予以痛击。此一勇敢作为,石破天惊,
谁曰不宜!
二十七年底至二十八年初,汪精卫发表艶电,竟和日本军阀相呼应,动摇抗战根本。河
内之一击,想是一个最痛苦的决定;而汪的另组伪府,更是不智之极。这件事虽迄今议论不